发布文号: 公交管(1999)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使用机动车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1998)203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关于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系统配车验证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字(1999)24号)的精神,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等单位统一采购并无偿调拨给下属单位的机动车,须使用今年1月1日启用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销售发票)。现将销售发票的开具和验证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销售发票由国家安全部或海关总署按照一车一票的方式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二、该销售发票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动车市场管理分局验证盖章。
各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办理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统一采购并无偿调拨给下属单位车辆的登记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查验销售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