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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未申请年度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0 生效日期: 2002-12-10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复[2002]10号

浙江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未申请年度注册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司(2002) 20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规定期间内未申请办理年度注册,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注册期满后补办年度注册;逾期无正当理由并超过注册期满后三个月的,应当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执业注销。
200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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