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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企事业单位: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为了实现政府宏观调控城市土地供应,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进一步完善充实(同政发[2000]61号)文件,经市政府3月23日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实行土地储备。经过半年多时间的筹备,机构及人员、运作办法、程序都已准备就绪。现对土地储备和土地市场建立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和任务
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是为了实现政府调控土地供应总量,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运用市场机制,解决过去国有土地私下交易随意性大、国土资产流失、土地使用不合理并且浪费较多以及用地不规范问题,按照“由市场决定地价,由市场决定开发单位”的原则,进行土地招标,追求土地效益的最大化,达到规范土地市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增加财政收入(国土收益),为市政府搞好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必要资金的目的。
土地储备的任务是:依照法定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的,按照大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运用市场机制,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实施前期开发后予以储备,然后根据土地供应计划和市场需求,将土地投放市场,以拍卖、招标等方式供应土地。 土地储备范围、位置、地块和每年需要储备的城市土地量,由市政府“城市规划区国土资源管理领导组”根据市计委、规划局、土地局、房管局等部门的意见决定后,由市土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市计委、经委、财政、建委、规划、房管、公安等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开展工作。
二、土地储备的范围
目前,土地储备的地域范围暂定为:东至文瀛湖,南至大塘路,西至平旺,北至小站村。
凡在上述区域内的土地,符合《大同市盘活城市存量土地规范土地市场的实施方案》(同政发2000年61号文)规定的储备条件及范围的,主要包括: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应收回的土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土地;依法没收的土地和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土地;旧城拆迁改造的土地;企事业单位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土地;因公共利益需交政府指定收购的土地;企业改制以及为实施城市规划可置换的土地;部队调防后闲置的土地;需要征用的集体土地以及政府认为需要储备的其他土地等。应由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收购储备。
旧城改造应先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统一组织拆迁安置后,土地进入储备库。
征用集体土地作为出让土地的,应由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征用后储备。但是村民宅基地和乡(村)企业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不予储备。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盘活的土地,必须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申请予以收购储备。
具体地块的收购储备,由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市规划、房管等部门提出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土地市场管理
除国家法律规定可以实行行政划拨,如国防建设、公用设施和市政府认为必须划拨的土地以外,原则上取消行政划拨,所有新的建设用地必须通过土地市场取得,实行一个口子供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订协议转让土地,严禁未经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严禁私自买卖土地和变相炒卖地皮。 凡属经营性用地,均应采用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争的方式供应土地,真正实现建设用地供应的公开、公平、公正。
具体办法及程序为:
根据每年市委、市政府对城市建设的具体要求,结合省政府每年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市场需求状况,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房屋管理等部门拟订土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土地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公开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条件以及拍卖或招标的有关事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拍卖或招标。拍卖成交或定标后,竞得人或中标人应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竞得价或中标价20%的定金。
竞得人和中标人可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立项手续。支付全部地价款后,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对尚未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单位或个人,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工程招标手续,不得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和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土地出让所得收入,应当全额上交市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应按照清算结果,及时拨付土地取得、拆迁安置、土地开发等有关费用成本。清算核拨有关费用后,剩余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四、土地有形市场和土地收购主要方式
大同市土地有形市场由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和土地交易中心构成,这两个机构均为自收自支的独立法人地位的事业单位,编制由市土地局内部调整,隶属于市土地管理局管理,接受市政府的领导,并向其负责,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土地储备制度和土地市场交易制度,具体负责实施土地储备和土地交易。
土地收购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现金收购。为盘活存量土地或解决用地单位的需求,在对土地市场行情调查分析之后,用现金一次性支付收购土地补偿费,将土地从原土地使用者手中收购,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之后,通过市场机制,供应给土地使用者。
2.合同收购。对面积较大的存量和增量土地,因筹措资金困难,采用合同约定有关补偿费用,待土地出让后,再分期、分宗或一次性支付有关费用。
五、其他有关问题
1.对非经营性用地和或属经营性用地,但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或土地用途有特别限制及要求的,或仅有一个单位或个人有受让申请,不具备拍卖或招标条件的,可以实行协议出让。但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出让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2.对经济适用住房及政府确定扶持的项目的用地,应由政府定下地段实行土地招标。对这些项目的优惠尽可能由过去的暗补转为明补。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用地要严格掌握,原则上不允许在城市的优势地段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上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也不允许把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任意扩大到不成规模的住宅用地或其他用地上。
3.对2000年已经用地但未办理手续等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 对已经竣工或未竣工(如已拆迁完的)但客观上收回公开出让比较困难的用地,依法处罚后按过去的政策办理手续。
对虽已办理选址、立项、土地预审等手续,但尚未拆迁或虽已拆迁但没有能力继续实施的(除经市政府同意可继续实施的项目外),由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符合拍卖、招标条件的,公开拍卖、招标,不符合拍卖、招标条件的,协议出让。
六、融资政策
为了解决土地储备的资金问题,储备机构用储备土地向银行抵押贷款融资。
七、法律责任
建立土地储备和土地市场,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手段,通过土地收购(收回)至土地储备至土地出让相互紧密关联的三个环节实现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增加财政收入。在供地源头上做到一个“口子”,出让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既可减少用地批地的环节和简化手续,又可防止腐败等不正之风,必须加大力度,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拒绝收购(收回)土地。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对继续擅自转让土地、违法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山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拆除建筑、退还土地的处罚,并由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八、为了切实保证土地储备和土地市场的正常运行,市政府要对这项工作加强领导,各级领导要转变观念,统一认识,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使管地和用地的行为全部纳入市场机制。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