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价服函[2004]97号
省档案局:
你局《关于省档案事务所增加服务收费项目和调整部分收费标准的函》(皖档函〔2004〕43号)收悉。
根据原国计委等六部委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经省政府同意,原国家计委审定的《安徽省定价目录》(皖价综〔2002〕111号)规定,你局档案事务所开展的档案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微缩服务等收费属市场调节价,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收费标准由档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实行市场定价。原皖价经费字〔1998〕210号文同时废止。
你局行使正常的档案保管、利用等行政管理职能时不得收费。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