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商[2004]501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供水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7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建设厅(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第 三十 条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和滞纳金”的规定删去。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