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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报送2004年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统计年报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0 生效日期: 2004-12-20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报送2004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的通知》(建办质函〔2004〕6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4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继续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制度》(以下简称《年报制度》),《年报制度》中建设1表、2表、3表、4表由勘察设计企业负责填报,建设5表、6表由各市建设局(包括华北石油管理局)填报。 
  二、各勘察设计企业(包括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的勘察设计企业、省属及以下勘察设计企业)将本企业相关数据输入“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形成企业年报资料,于2005年3月15日前报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通过“管理部门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生成本地2004年勘察设计统计报表,于2005年3月29日前,将汇总数据书面文件(加盖公章)、“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生成的电子数据以及未按《年报制度》上报的企业名单一并报送省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处。 
  附件:建设部《关于报送2004年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统计年报的通知》(建办质函〔2004〕648号)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04年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统计年报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4]64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 
  2004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继续执行经国家统计局国统函[2003]218号文批准的《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制度》。为做好2004提的提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督促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严格按《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制度》有关要求填报统计数据。《年报制度》中,建设1表、2表、3表、4表由勘察设计企业负责填报,建设5表、6表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管理部门同时填报。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应于2005年4月5日前将汇总表及企业数据汇总软盘报建设部。为此,要督促各勘察设计企业将本企业相关数据输入“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系统软件生成2004年勘察设计统计报表,于2005年3月20日前将书面文件加盖印章及软盘上报地、市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各部门及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均按年报制度要求,于2005年3月20日前向当地地、市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四、各地建设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对企业进行年报、年检软件操作的培训。有关事宜请与我部质量司联系。 
  联系人:质量司综合处 林涛 
  联系电话:010-683931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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