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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堂姐、堂弟的子女能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1-18 生效日期: 1986-01-18
发布部门: 民政部民政司
发布文号:
四川省民政厅:
  你厅川民政民(1986)2号《关于堂姐、堂弟的子女申请结婚能否进行登记的请示》收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武新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中对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所作的解释,我们认为,张媛同雷维宇属于第四代的旁系血亲。张媛、雷维宇两人如在其它问题上也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可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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