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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区地矿局机关后勤服务站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1 生效日期: 1999-11-1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经字[1999]450号

  区地矿局机关后勤服务站:
  报来《关于申请办理车辆停放收费的报告》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站向车主提供场地等设施设备及停车保管服务时可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其收费标准为:租用车位的,小车每车每月150元,摩托车每车每月25元;按次收费的按附表规定执行。

  二、为确保停车保管服务正常开展,收取的停车保管服务费应用于弥补停车场地维修、保管人员工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三、从当晚至次日停放保管服务时间连续在8小时以上,13小时以内的车辆为过夜车,超过13小时可另加收临时停放保管服务费。

  四、必须在收费点醒目处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区地矿局机关后勤服务站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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