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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饮食娱乐行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28 生效日期: 1997-12-28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重庆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渝价(1997)6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号)中关于“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缴纳排污费”的规定,对饮食娱乐行业排放的污水应征收排污费,污染物超标的,应征收超标排污费。鉴于饮食娱乐行业的排污口不规范,对污染物不便监测和计量,执行计物价(1993)1366号文件确有困难,国家计委将会同财政部、国家环保局根据饮食娱乐行业的特点,制定全国统一的排污费标准。在全国统一收费标准出台前,各省级物价部门可会同同级财政、环保部门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具体收费标准。但各地环保部门不得自行制定饮食娱乐行业的排污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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