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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等五部门《关于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1-01 生效日期: 1986-11-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省建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局、省建设银行拟定的《关于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希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关于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暂行规定 
 
  为缩短建设工程工期,加快建设速度,尽快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列入省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措施计划(包括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有提前竣工要求,奖金来源落实的,都可以实行提前竣工奖。 
  二、提前竣工的工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生产科研性建设工程,按设计图纸和说明书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和技术要求,全部竣工,工程质量按国家质量标准经验收鉴定合格,达到交付使用或具备交付安装工艺设备条件的标准。 
  (二)非生产性建设工程,按设计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和技术要求,全部竣工,按照国家质量标准鉴定合格,达到正式交付使用的标准。 
  (三)安装工程,按设计或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技术要求,全部竣工,经无负荷联动试车完毕和验收鉴定合格,达到试生产条件的标准。 
  三、施工单位对认为已达到竣工标准的工程,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提交竣工报告,建设单位要及时邀请有关部门给予检查验收。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竣工标准问题上发生争执,由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仲裁。如仲裁单位确认达到竣工标准,其竣工日期按施工单位竣工报告日期计算。如仲裁单位经检查认为不够竣工标准,施工单位必须继续完成未尽事宜,其竣工日期按仲裁单位确认的竣工日期计算。 
  四、实行提前竣工奖的建设工程,按照奖罚对等的原则,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确保工程质量的合理工期(注明开工、竣工日期)和奖罚办法。合同规定的工期,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因客观原因需要缩短或延长工期,须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共同商定。 
  五、确定合理工期,应当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为依据。在工期定额中未列项的工程,其工期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协商确定,报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合理工期确定后列入合同条款,双方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施工程序办事,通过科学管理,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并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制订施工措施,实现缩短工期,提前竣工。 
  每提前(或拖延)一天竣工的奖(罚)金额,可根据工程施工的易难程度,按工程预算造价的万分之二至万分之四计取。实行提前竣工奖的工程,奖励金额的比数由当地建委商建行确定。奖金和罚款额的比例要对等,但总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造价的百分之三。奖金和罚款采取分段提取办法,工程基础部分占奖金或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结构部分占百分之三十;装修部分占百分之五十,在工程竣工检查验收合格后一次结算付清。 
  六、实行提前竣工奖的工程,其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规定竣工工期提前的,由建设单位从因提前竣工所获得的经济收益或节约的投资中向工程承包单位支付奖金;因工程承包单位的责任,致使工期拖延的,由工程承包单位从自有资金中向建设单位交纳罚款。罚款不得计入工程成本。 
  七、提前竣工奖金由工程承包单位自主使用。主要用于集体福利事业。用于职工个人奖励部分不得超过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不占工资含量指标)。 
  八、未实行提前竣工奖的工程,工程承包单位也要认真履行合同,保证如期竣工,不得无故拖延工期。 
  九、在特殊情况下,建设单位要求抢建的工程,按工程抢建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本规定由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监督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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