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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为直销公司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5 生效日期: 2004-12-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营[2004]60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接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为直销公司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门地税〔2004〕228号),根据现行营业税相关政策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为直销公司提供服务的主要方式: 
  (一)销售代表方式:销售代表不是直销公司雇员,通过与直销公司签定销售代表合同方式责帮助直销公司推广产品,为顾客提供售前服务和提供送货上门等售后服务。销售代表不买断直销公司的产品,是根据顾客对产品的需要由销售代表向直销公司提货,并为顾客送货上门。货款由销售代表代收转付给直销公司,并由直销公司为顾客开具普通商品另售发票。直销公司定期向销售代表支付劳务费。 
  (二)经销商方式:是购进商品后再销售的方式,与直销公司签定经销商合同。其收入的取得有以下两种类型: 
  1.经销商从直销公司购买(买断)商品后再向顾客销售,取得产品销售收入,赚取商业零售利润。 
  2.帮助直销公司进行拓展市场、推广产品、提供安排送货到户、售前售后服务、进行市场调查、收集有关市场信息资料及培训等服务,取得直销公司支付的相关劳务费。 
  二、税款征收: 
  对销售代表及经销商取得的收入中除商品销售收入外,其他劳务费收入均应按“服务业”税目依5%的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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