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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1 生效日期: 2004-04-01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4]3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一日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 全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将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通过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 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 《交通安全法》,确保《交通安全法》全面顺利实施,进一步做好我省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宣 传、贯彻《交通安全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 ,深入学习、广泛宣传《交通安全法》,使全省道路交通参与者了解《交通安全法》的基本 内容,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依法交通的自觉性。使广大公安交警深刻领会《交通安 全法》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观念,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全力保障我省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 
  二、工作安排 
  各地在“五一”前要集中时间,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法》宣传普及活动, 使《交通安全法》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学校,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全社 会的交通安全法制意识。 
  (一)各地要组织新闻单位,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营造舆论氛围。要组织有关部门深入社区、村镇大力开展《交通安全法》宣传教育活动,并要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和外来人员集中地区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到消灭死角,不留空白。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要对本单位人员普遍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各运输企业要在学习宣传《交通安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交通安全责任制。各级共青团组织和学校要组织学生学习《交通安全法》,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内容,并通过举办一些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增强宣传效果。 
  (三)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民警,认真学习,加强培训,深刻领会《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使广大民警能够熟练掌握和正确运用《交通安全法》,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同时要紧紧围绕《交通安全法》所确定的原则、体制、模式,积极谋划进一步改进交通管理工作的措施。 
  (四)各级公安部门要对照《交通安全法》及有关配套法规、规章,对以公安部门名义印发的执法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与之相抵触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三、以学习宣传《交通安全法》为契机,进一步做好我省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贯彻国务院“9.5”、“1.15”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周永 康国务委员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学习、宣传《交通安全法》为契机,继续 加大对驾驶员队伍、路面行车秩序、交通运输企业、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危险路段的整 顿力度,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创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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