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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饰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11-05 生效日期: 1999-12-01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计价格[1999]1839号



    第一条    为改进金饰品价格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金饰品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金饰品行业持续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金饰品的经营者,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饰品是指足金、22K以下的K金、铂金及镶嵌饰品;金饰品经营者是指经批准从事金饰品加工、批发及零售活动的企业及个人;金饰品价格为含税价格。


    第四条    国家对足金饰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22K以下的K金、铂金及镶嵌饰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金饰品价格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参考国际市场金饰品价格水平制定,并应体现金饰品的工艺价值。


    第六条    金饰品价格由基准价格与加工费两部分组成。基准价格和加工费标准按克重计价。
   金饰品基准价格,包括出厂(批发)基准价格和零售基准价格。


    第七条    金饰品的基准价格计算公式为:
   (一)金饰品出厂(批发)基准价格=黄金配售价格×(1+材料差率)
   (二)金饰品零售基准价格=金饰品出厂(批发)基准价格×(1+零售差率)


    第八条    足金饰品的材料差率、零售差率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衔接平衡后实施。22K以下的K金、铂金及镶嵌饰品的材料差率、零售差率由金饰品经营者自主制定;黄金配售价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足金饰品的加工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足金饰品的品种款式、工艺繁简程度合理制定,并报国家计委备案。特殊类别的足金饰品加工费,可由金饰品加工企业自主制定;22K以下的K金、铂金及镶嵌饰品加工费标准,由金饰品经营者自主制定。


    第十条    金饰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示金饰品基准价格和加工费标准,并在售货发票上分别列明所售金饰品的重量、基准价格和加工费。


    第十一条    金饰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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