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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6年度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30 生效日期: 2006-06-30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划与财务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发布文号: 财建便函[200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境保护局:
  为做好2006年度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的通知》(财建[2006]318号,以下简称《指南》)的有关精神,现将2006年度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项目申报数量
  1、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每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报6个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限报2个。
  2、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
  每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报2个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计划单列市限报1个。
  3、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
  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中央企业限报4个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不含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限报1个。
  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技术改造项目采用贷款贴息形式,不受申报数量的限制,符合要求的项目均可申报。
  4、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
  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限报2个项目(每类各1个)。
  5、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
  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各中央企业限报2个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

  二、项目申报时间
  请按照《指南》的要求和申报程序,认真组织项目的筛选和申报工作。并将纸质和电子版(3寸软盘)申报材料各一式三份(一份报送财政部、二份报送环保总局),于2006年8月31日前分别报送财政部、环保总局。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超过规定数量申报视同无效。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将2004年和2005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一并上报。

  三、邮寄地址和联系人
  邮寄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环境与资源处,邮编100820,
  e-mail:huanzichu@sina.com
  联系人:向弟海,联系电话:010-68552874
  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国家环保总局规划与财务司投资处,邮编100035,
  e-mail:pwfxm@sepa.gov.cn
  联系人:王圻,联系电话:010-66556128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环保总局规划与财务司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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