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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做好汛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30 生效日期: 2006-06-30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办〔2006〕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做好汛期水污染防治工作,防止汛期干流和支流局部水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现通知如下:   一、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各级环保部门应对重点污染源、有毒有害化学品及危险品仓库、固体废弃物处置场和岸边堆积物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污染事故隐患的,要限期整改;对有重大隐患,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及时清理和整改。
  二、加强汛期环境监管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制定汛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加强对饮用水源等敏感水域的环境监管工作,在大雨、暴雨后组织巡查,发现问题即时上报、及时处理。
  三、积极预防环境污染事故
  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当地气象特征、水文条件和污染源排污情况制定汛期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根据“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警机制,制定应急措施。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环保部门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 将事故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二OO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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