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鞍政办发[2004]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监察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农民经济发展局和审计局《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3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30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全市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的专项检查工作, 现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为依据,对全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通过专项检查,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偿费用支付、发放足额到位,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货用, 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到实处,促进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1999年 1 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 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确定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 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的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一致, 不一致的是否进行清理并修改或废止。
(二) 县(市)、区政府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的规定。
(三)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货的核算和支付情况。包括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补偿费;应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放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四)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是否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五) 纠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的情况。包括县(市)、区政府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有无监督措施;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情况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是否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纪做出处理。
三、检查的方式和步骤
此次专项检查采取自查自纠、逐级检查和整改规范的方式, 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自查自纠(7月6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用地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从征地项目人子,逐一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并于7月6日前将自查情况及调查统计表(附表1、2)分别报送市监察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市审计局。
(二)逐级检查(7月7日一7月20日)。在各县(市)、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政府将组成由市监察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农村经济发展局和审计局参加的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区进行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看征地、土地补偿费用转付等文挡资料,与有关单位及被征地农民座谈等方式检查了解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对国务院批准的用地项目要全面检查,对省、市、县(市)政府批准的用地项目根据批准件数、面积等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三)整改规范(7月21日一8月1日)。县(市)、区政府根据自查和检查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安置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巩固成果。各县(市)、区要于8月1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和整改情况分别报送市监察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农村经济发展局、审计局。市政府将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例严肃处理。各县(市)、区政府在自检自查及市政府联合检查组检查基础上,认真落实,扎实工作,整改规范,做好迎接省和国家检查的准备。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认真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突出工作重点。此次专项检查,重点在县(市)、区和乡(镇)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重点部位在城乡结合部、大中型企业周边和乡镇企业、高速公路沿线及各类线性工程沿线等。各县(市)、区要按照监督检查的范围、内容和各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针对当地特别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调查和解决,切实把专项检查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要把征地补偿费纳入乡镇、村财务公开的内容,充分发挥农民群众民主监督的作用,依法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执行纪律,严厉查处违纪行为。在专项检查中要防止走过场、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行为。对自查自纠工作不认真,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上访事件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通过查处案件推动专项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节严重的单位,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对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l.征地补偿安置货用落实情况汇总表(略)
2.年度征地补偿安置落实情况统计表(略)
市监察局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市农村经济发展局
市审计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