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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深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4 生效日期: 2004-08-04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4]6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编办、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学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深化中小学改革,是全省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对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州、县(市、区)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严肃认真地做好本地区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认真核算并提出本辖区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数,据实申报。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省里批复的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积极做好编制分解核定到校工作,拟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适时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各市州、县(市、区)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方案于2004年9月20日前报省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四日 
 
 
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的规范化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省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深化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编制核定的原则 
  科学制定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合理核定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普通中小学改革的深入和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编制核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是:保证我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力求精简和高效;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编制核定的方法 
  (一)普通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管理、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二)普通中小学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所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三)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原则上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比例标准进行核定,但由于我省总体上地广人稀、学生密度偏低,特别是东部山区和西部草原地区学校分散,完全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核定,无法满足我省基础教育的基本需要。因此,根据国办发〔2001〕74号文件关于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编制标准的精神,采取按照班额、课时量、教师工作量等因素综合计算的方法核定编制。 
  普通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的计算方法为: 
  教职工基本编制数=专任教师编制数+职员、教辅和工勤人员编制数 
  其中:专任教师编制数=(在校学生数/标准班额)×班周课时数/教师周授课时数 
  各项参数详见附表。 
  采用上述办法核定编制后,所核定的编制超过按国家标准核定编制的部分,作为暂定控制编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教育布局调整和生源变化逐步消化。 
  (四)考虑到寄宿制普通中小学、承担示范和实验任务的学校、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的特殊情况,以及学校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等因素,在核定的教职工基本编制数基础上,增核3%的编制作为附加编制。附加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控制掌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使用意见,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 
  (五)考虑到山区、湖区、牧区等教学点较多、学校分散等实际情况,对地处山区、湖区、牧区的县(市),在核定的教职工基本编制数基础上,增核3%左右的编制。 
  (六)实行双语教学的少数民族县(市),在核定的教职工基本编制数基础上,按本县(市)少数民族人口所占比例,增核15%的编制;非少数民族县(市)实行双语教学的少数民族学校,在核定的教职工基本编制数基础上,另增核15%的编制。 
  (七)考虑到乡镇中心小学承担乡镇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职能,乡镇中心小学可增加1-2名编制。 
  三、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一)普通中小学的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管理工作任务确定,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二)普通中学内设机构可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重点中学和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机构。完全小学内设机构可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其中12个班以下的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人。 
  (三)普通中学和完全小学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人;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24-36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36个班以上的,可酌情增加校级领导1-2人。农村初级小学(1-3年级)或分校、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根据国办发〔2002〕28号文件精神,乡(镇)中心小学校长负责本乡(镇)的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因此,乡(镇)中心小学可增加校级领导1人。 
  四、编制核定的程序 
  (一)全省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省统一核定。各市州、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中规定的编制标准,提出本级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方案,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全省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二)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城市、县镇中小学和农村高、初中以学校为单位,农村小学以乡镇中心校为单位。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五、改革与管理 
  (一)要结合编制核定工作,同时推进全省普通中小学的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人员结构,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各市州、县(市、区)要积极进行普通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加大调控中小学(特别是农村小学)班额和班级数的力度,辞退代课教师,清退临时人员,精简学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压缩非教学人员,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 
  (三)要积极推进以人员聘用制为核心的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实行竞聘上岗,择优聘用人员,搞活内部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四)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核编过程中,要切实做好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空编学校合理流动。 
  (五)普通中小学教职工工龄满30年的,或工龄满20年且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本人自愿,组织批准,可提前退休;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的人员,本人自愿,组织批准,可提前离岗。 
  (六)要认真做好未聘人员安置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制定未聘人员安置的具体政策、措施和办法。未聘人员在待聘期间,工资待遇要低于在岗人员,各地可根据未聘人员工龄、教龄、待聘时间,制定不同的待聘期间工资标准,但应不低于在岗工资的50%。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待聘人员的学习和生活,鼓励他们继续学习,为将来通过竞争再次上岗创造条件。 
  (七)要切实加强普通中小学的机构编制管理。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全省普通中小学编制由省统一核定后,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不得擅自增加编制;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 
  (八)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管理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在省里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对各学校的编制使用进行统一平衡,提出各学校编制配备的意见;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意见核定编制;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及人员核拨经费。 
  普通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学校布局调整和生源变化情况,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九)要认真清理以各种形式占用的普通中小学人员编制,今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普通中小学人员编制。 
  (十)要切实加强对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格控制普通中小学的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准擅自增设内设机构,不准超编配备人员。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责令纠正,并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者相应处分。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政府有关部门此前发布的此类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相关标准参照表(略) 
 
 
省编办 
省人事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二ΟΟ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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