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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3 生效日期: 2011-11-23
发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办函[2011]4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规划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客观需要,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扩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特别是着力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住有所居,根据国家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结合我省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新要求,制定《河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

  

  一、现实基础

  

  (一)成就回顾。

  

  1.综合经济实力跨上新台阶。2010年全省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0197亿元,三次产业比重为12.7∶53∶34.3,社会经济发展由工业化中期向后期阶段转变。全部财政收入2410.5亿元,地方一般财政收入1330.8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2006年的9107元提高到2010年的1619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由2006年的3482元提高到2010年的5510元,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到15678.4亿元、增长1.2倍,5年城镇新增就业265.8万人。

  

  2.住房保障取得阶段性成绩。经过多年努力,我省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也已纳入政府工作计划,针对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正式起步。

  

  到2010年底,全省城镇家庭户数为940万户,全省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达到98.6万户(保障性住房65.83万户、棚户区改造32.78万户),住房保障覆盖率为10.49%。“十一五”期间全省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达到56万户(保障性住房30.1万户、棚户区改造25.9万户),其中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9.3万套,经济适用住房20.4万套,公共租赁住房2457套,限价商品住房800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中城市棚户区改造23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场危旧房改造0.85万户。

  

  1998-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情况表(略)

  

  住房保障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根据中央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部署,采取多种措施,着力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问题,不断增加投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力度,努力增加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房源供应数量,并着力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省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着力推进制度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规划体系和组织管理机构不断完善。全省住房保障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能力逐步增强,已初步建立多层次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二)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在新的形势下,我省住房保障既面临着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全社会重视、参与的氛围日渐浓厚,各级政府投入能力继续增强,各地实践经验日益丰富等有利条件,但面临更多的则是严峻挑战。从需求方面来看,我省城镇住房消费支付能力不足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依然庞大并将继续增加,城镇保障性住房供应不足的问题依然突出;城镇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数量继续增加,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和安居乐业的愿望更为强烈,进一步推升了城镇保障性住房的需求;随着人口向大中城市流动聚集的持续,结构性的住房保障供需矛盾依然突出。从供给方面来看,住房保障覆盖面依然偏小,与国家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较大差距;城镇保障性住房实物保有量、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状况,与住房保障需求快速增长且日趋多样化的态势不相适应;住房保障政策体系仍不完善,投入、建设、运营的长效机制还未建立,准入、租售、使用和退出管理亟待加强。总体上看,住房保障需求日益增长和保障性住房实物供应量不足、住房保障覆盖面难以快速扩展之间的矛盾,仍然是“十二五”时期我省住房保障工作的主要矛盾。
就我省的现实情况来看,“十二五”期间还存在5个方面问题:一是城市现有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十二五”期间随着人口自然增长,还有部分新增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要解决住房困难问题。二是“十二五”期间,根据国家住房保障规划要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口和在城市工作了一定时间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也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住房保障任务更加繁重。三是各类棚户区改造任务艰巨,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全部要完成改造任务。四是建设资金缺口仍比较大,住房保障投融资机制需进一步完善。五是土地供应紧张,建设用地仍是制约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因素。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为宗旨,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以解决城市不同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难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参与相结合,加快完善和健全符合省情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促进全省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保障基本,广泛覆盖。按照保障责任与能力对等、需求与供给匹配的原则,建立保障标准、保障形式、保障覆盖面符合省情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大力实施上保障性安居工程,切实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加快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认真执行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优化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政府住房保障职责,加强资金、土地、金融、税收支持,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优化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制定优惠政策,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经营保障性住房,提高保障性住房供应和管理效率。加强国有租赁型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确保保值增值。

  3.多措并举,分类指导。坚持提供实物住房为主、发放租赁补贴为辅,提供租赁型与产权式实物住房并举,完善租赁住房分层补贴制度,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大力发展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建立健全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的长效机制。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产权式保障性住房,完善监管机制、严格准入审核、严控建设标准。

  4.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立足当前需要,着眼长远发展,科学制定住房保障总体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化发展要求、土地资源条件、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等因素,在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同时,突出发展重点。提高效率与节约成本并重,避免盲目重复建设。

  (三)规划目标。

  全省规划总体目标。根据河北省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全省常住人口为7185万人,按照年均6.40‰的递增率计算,2015年全省总人口将达到7418万人。根据《河北省“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24号)及《河北省城镇化发展“十二五”规划》,2015年全省城镇化率将达到54%,全省城镇人口达到4000万人左右。按照河北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省户均人口为3.36左右,城镇人口户数约1190万户。

  到“十二五”期末,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累计达到238万套,全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以上。其中,保障性住房达到161.83万套(廉租住房22.12万套、公共租赁住房51.61万套,经济适用住房68.75万套、限价商品住房19.35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76.17万套。逐步建立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多层次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十二五”期间新增保障性安居工程139.4万套,占国家“十二五”期间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3.87%。根据国家“十二五”期间的总任务及结构,结合各设区市需求,以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对我省“十二五”期间新增保障房139.4万套进行了任务分解。其中保障性住房96万套(廉租住房12.8万套、公共租赁房51.36万套,经济适用住房12.57万套、限价商品房19.27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43.4万套。

  保障性住房96万套中,由政府投资建设,拥有产权的38.48万套(廉租住房12.8万套,公共租赁房51.36万套的50%,计25.68万套)占新增保障性住房总量的27.6%;通过市场机制建设的100.92万套,占新增保障性住房总量的72.4%。
  “十二五”期间河北省新增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任务指标(略)

  

  按照“十二五”期间各设区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依据以下原则对各设区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进行了年度任务分解。

  1.保障性住房建设分解原则。依据各设区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的各类保障性住房需求结构;结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各设区市“三年上水平”期间,每年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套数达到当地上年度城镇家庭户数的2%以上,其中设区市市区不低于2.5%、县(市)不低于1%,政府拥有产权的住房达到当年新增保障性住房的1/3以上的工作要求;同时按照国家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逐步形成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的目标,确定各设区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和比例。

  2.棚户区改造分解原则。根据各设区市上报的《2010-2012年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计划》、《“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以及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农业厅和省林业局提供的国有工矿棚户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危房改造计划,确定各设区市棚户区改造规模。

  

  各设区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任务分解表(略)

  

  为确保完成国家在“十二五”期间下达我省任务,每年下达年度计划任务时将上浮10%安排,上浮任务部分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保障性住房类别。

  对县(市)确定工作任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设区市“十二五”末住房保障覆盖率总体要达到20%以上,设区市市区、县(市)住房保障覆盖率要结合实际情况实行差异化管理,市区覆盖率应明显高于县(市)的覆盖,中等以上城市也应高于其他县(市)。

  (二)公共租赁住房任务应重点安排在设区市市区以及规模较大、经济比较发达、产业比较集中的县(市)和县城常住人口20万人以上的县建设。

  (三)县(市)城镇人口10万人以下的,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类别不作具体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及保障标准

  (一)保障范围。

  自2011年起,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范围,住房保障对象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保障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当地户籍或者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地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当地户籍。

  2.家庭财产总额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当地规定的财产限额及收入线标准。

  3.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4.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在当地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5.设区的市、县(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保障方式。

  通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租赁型的保障性住房;通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提供产权式的保障性住房;通过各类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

  (三)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限价商品住房每套建筑面积不高于90平方米。每个被保障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住房保障方式。

  本次规划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5平方米计算,经济适用房单套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计算,公共租赁房单套建筑面积以55平方米计算,限价商品房单套建筑面积以85平方米计算,棚户区单套建筑面积以80平方米计算。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一)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

  2011年全省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35万套,实现全省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目标。建设廉租住房3.5万套,建筑面积约158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3.0万套,建筑面积约18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房10.5万套,建筑面积约578万平方米;限价商品房3.0万套,建筑面积约255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15.0万套,建筑面积约1200万平方米。2011年总建筑面积约2370万平方米。
(二)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

  2012年全省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35.38万套。其中廉租住房2.62万套,建筑面积约118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2.67万套,建筑面积约16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房13.05万套,建筑面积718万平方米;限价商品房3.86万套,建筑面积约328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13.18万套,建筑面积约1054万平方米。2012年总建筑面积约2378万平方米。

  (三)2013年至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

  2013年至2015年全省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69.01万套。其中廉租住房6.68万套,建筑面积约30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6.9万套,建筑面积约414万平方米;公共租赁房27.81万套,建筑面积约1530万平方米;限价商品房12.41万套,建筑面积约1054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15.21万套,建筑面积约1216万平方米。2013年至2015年总建筑面积约4515万平方米。

  综上所述,2011年至2015年全省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39.4万套。其中廉租住房12.80万套,建筑面积约576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12.57万套,建筑面积约754万平方米;公共租赁房51.36万套,建筑面积约2825万平方米;限价商品房19.27万套,建筑面积约1638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43.39万套,建筑面积约3471万平方米。2010年至2015年总建筑面积约9264万平方米。

  

  2011-2015年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面积测算(略)

  

  五、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需求和投资估算

  (一)用地需求。

  “十二五”期间,按照住房保障标准测算,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约5793万平方米,各类棚户区改造总建筑面积约3471万平方米,合计约9264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需求规模,需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开发强度进行控制。结合我省所处气候区,考虑到国家的用地政策和规划期间我省推行节能、节地、环保型建筑要求,容积率按照多层、中高层相结合,根据国家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原则上按照2.0容积率进行测算。

  “十二五”时期保障性住房住宅用地总需求量约2896公顷,城市各类棚户区改造需建设用地约1735公顷,两项合计约4632公顷。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用地约占居住区的65%左右,其他公建、道路、公共绿地用地约占35%左右,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十二五”期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总需求量约7000公顷。

  根据2011年、2012年、2013年至2015年的建设任务量,2011年须安排用地1760公顷左右;2012年须安排用地1780公顷左右;2013年至2015年须安排用地3460公顷左右,平均每年1150公顷。

  (二)投资估算。

  根据保障性住房的建造类型不同,确定不同的造价标准,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总建筑面积2370万平方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约为575亿元;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总建筑面积2378万平方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约为588亿元;2013年至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总建筑面积4516万平方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约为1182亿元。“十二五”期间,保障性安居工程总建筑面积约9264万平方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约为2345亿元。

  

  2011年我省安排建设任务所需资金测算目标(略)

  

  (三)资金来源。

  1.国家资金补助。

  新建廉租住房补助:我省按照中部地区补助政策400元/平方米;

  公共租赁房补助资金的补助办法:〔(该地区年度筹集套数×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系数)/∑(各地区年度筹集套数×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系数)〕×年度补助资金总规模。按2011年的实际补助我省资金测算约为22955元/套;

  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办法:〔(该地区年度拆迁面积×上一年财政困难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拆迁面积×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30%+(该地区年度拆迁户数×上一年财政困难系数)/∑(各地区年度拆迁户数×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70%〕×年度补助资金总额。按2011年的实际补助我省资金测算约为8750元/套;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我省按中西部补助标准13000元/户;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我省补助标准为10000元/户;

  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我省按中部地区补助标准7500元/户;

  中央下发煤矿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工程投资的50%进行补助,补助标准约为12400元/户。

  按以上标准计算,“十二五”期间,补助我省资金约180亿元。

  2.省级资金补助。

  依据《河北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级资金补助标准为:
(1)廉租住房建设每套补助20000元。

  (2)政府主导的公共租赁住房每套补助10000元。

  (3)城市棚户区每户补助6000元。

  (4)国有工矿棚户区每户补助10000元。

  (5)国有林场危旧房每户补助10000元。

  (6)国有垦区危旧房每户补助7500元。

  (7)国有煤矿棚户区每户补助10000元。

  按以上标准计算,“十二五”期间,省级需补助资金约107亿元。

  3.市、县(市)政府对政府拥有产权的保障房屋投入资金。

  全省“十二五”期间,共建设保障性住房96万套,按政府拥有产权不低于1/3的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廉租住房12.8万套及公共租赁住房51.36万套的50%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政府拥有产权的房屋达到38.48万套,占新增保障性住房96万套的40%,其他房屋可通过引入市场机制解决。

  政府拥有产权38.48万套保障性住房(12.80万套廉租住房需投资115亿元,25.68万套公共租赁房需投资381.5亿元),共计496.5亿,占我省“十二五”期间保障性安居工程总投资2345亿元的21.2%。其中,中央及省补助约为220亿元,其他276.5亿资金需市、县(市)政府筹集。

  市、县(市)政府筹集的主要渠道:一是土地出让收入的5%。按2011年全省土地出让收益约800亿元,每年可提取建设资金40亿元,5年可提取建设资金200亿元;二是住房公积金净受益每年可用资金约3亿元,5年可用资金15亿元;三是其他61.5亿元,通过优先使用国债资金、财政一般性预算资金以及融资方式解决。

  六、规划实施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各级政府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内容,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省政府负总责,加强对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加强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督查督办和组织考核。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监察等多部门协调机制,加大工程管理、项目审批、资金划拨、土地供应的工作力度。市、县(市)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包括资金筹集、土地供应、工程质量监督、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和使用监管等。

  (二)健全组织机构,充实工作力量。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提升队伍素质,落实工作经费。有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明确住房保障机构和人员,负责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形成城镇住房保障服务网络。各设区市、县(市)政府应将城镇住房保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住房保障政策制订、实施和监督考核,具体实施机构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

  (三)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建立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加大省级资金支持力度。省级财政每年筹措资金,争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各设区市、县(市)给予资金支持。各设区市、县(市)政府也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按照规定的渠道、标准,筹措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省、市两级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要加大融资力度。积极运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金融机构要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特点,及时向符合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贷款。

  (四)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制度,确保土地供应。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储备制度,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单独列出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指标,明确具体地块和空间布局,纳入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储备管理,确保“十二五”期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所需7000公顷建设用地的土地供应。认真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划拨制度,坚持单独申报、单列计划、单独审批,做到优先供应、应保必保。

  (五)强化建设管理,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按照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将保障性住房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设施齐全配套的区域。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小区交付使用时,配套设施必须满足基本入住条件,并按规定统一组织验收。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依法组织工程招标,合理确定工期、工程价格和质量标准。加强规划设计审批、严格施工图审查,做到布局合理、配套齐全、功能完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方可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落实建设监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把加强质量管理贯穿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全过程。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确保工程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管,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强化参建各方建设行为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保障性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永久性标牌制度。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把工程质量管理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和问责范围。
(六)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扶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认真落实现行税费优惠政策,制定落实政策的具体办法,对行政区域内符合政策条件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在规定期限内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按政策规定予以减免。

  (七)完善准入、分配、退出机制,加强信息平台管理。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障标准,明确保障对象条件。进一步完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和程序,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金融机构和社区等多部门合作联动的审核机制。强化分配过程分开,坚持阳光操作,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多途径、立体式、大范围地进行公开公示,实现保障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接受社会、群众、媒体“三监督”,确保公平公正、社会信服。进一步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档案,并对被保障家庭住房和经济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构建保障对象、项目建设及运行等具体的数据库和住房保障信息的综合应用平台,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信息化应用机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八)完善督导评价机制,严格考核奖惩。建立对住房保障规划实施的考核评价机制,根据省政府下达各设区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建立严格的责任、目标、政策考核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省监察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要建立约谈和考核问责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地区,要对地方政府负责人进行问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加强舆论引导,接受社会监督。深入宣传“十二五”期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正确解读政策措施,宣传各地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成效、好的做法和经验。设区市、县(市)政府要向社会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计划的情况,建立公众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分配、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渠道和投诉举报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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