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国土资发[2011]94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要求,为确保实现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建设目标和2012年建设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动沟通协调,早谋划早安排
用地落实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建设的先决条件,过去的工作中,个别地方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不主动、不到位,导致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晚、实施慢而再三调整用地影响开工的情况。为此,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总结梳理,积极主动与发展改革、住房保障、林业、农业以及工矿(含煤矿)等相关部门衔接,书面征询意见,准确掌握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特别是各类棚户区改造计划。
在编制2012年度供应计划前,各地要摸清家底,准确掌握存量和储备数据,特别是企业自有存量土地。供应计划要尽量在存量和储备的净地中落实。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处置力度,调整和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纳入供应计划。在住房建设部门公布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后,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一个月内公布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计划,明确存量和增量,并落实到具体地块。
二、单列新增计划,做好报批工作
明年,省里下达各地2012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将按不低于20%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各地2012年第一批次报件必须要包含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凡未在第一批次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地区,必须注明本地区已落实本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不需要使用增量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可单独组卷报批。各地要提前做好组卷报批准备,注明地块位置和面积,省厅将在正式计划下达前预支使用2012年度计划,采取绿色通道办理。新增用地中涉及农房拆迁安置的,各地要提前准备,依法及时补偿安置,避免因拆迁安置不落实影响开工。
三、规范土地供应管理,严格套型面积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各类房型建设标准,科学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以有限的土地资源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擅自放大标准。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以及违约处罚等条款必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强化履约监管。
四、加强执法监察,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充分利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对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的全程监管和日常巡查,确保尽快开工建设。各地要在今年内完善已开工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手续,有效预防和杜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
省厅将加大对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和实施情况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厅将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对政策措施不到位、土地不落实的,将对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对未能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地区,将暂停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审批。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