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4〕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转发给你们,并对全省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办发〔1986〕29号文件规定,严禁擅自批准统一着装。凡未经国务院批准而擅自统一着装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坚决予以清理,如数收回已经发放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并予以销毁,坚决制止着装混乱和穿着仿制“99”式警服现象。
二、我省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6月底结束,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清理整顿的组织实施工作由省财政厅和省监察厅具体负责。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应当于4月5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监察厅。
三、此次清理整顿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省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如期完成。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