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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27 生效日期: 2002-02-27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2]21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安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做好起草、调研论证、协调和审修工作,确保今年的立法工作安排保质保量地、全面予以落实。立法工作安排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请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联系。
  附: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安排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安排
  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以及自治区确定的2002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以及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需要,制定或者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作为立法工作重点,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据此,对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拟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由政府发布的规章(15件)
  (一)拟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4件)
  1、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修订)。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对自治区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做相应的修订。
  2、自治区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为了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针对消费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规定。
  3、自治区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办法。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确定现行少数民族和汉族生育政策,计划生育责任制度以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4、自治区预算监督管理条例。强化预算监督机制,保障预算管理制度科学、规范。
  (二)拟由政府发布的规章(11件)
  1、自治区人事争议处理办法。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公务员与所在单位之间发生人事争议的处理程序,促进人事管理制度改革。
  2、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代码制度,确保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准确,完善社会监督管理体系。
  3、自治区实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办法。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实现野生植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5、自治区石油建设用地管理办法(修订)。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石油建设用地管理、用地补偿等内容进行修订。
  6、自治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加强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建立排水设施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
  7、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明确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继续教育组织管理活动,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适应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8、自治区邮政管理办法。加强邮政建设和管理,保证邮政安全畅通,促进邮政事业发展,满足社会及人民群众的需要。
  9、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加速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促进技术进步,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10、自治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协调发展。
  11、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修订)。进一步加强酒类生产、流通管理,禁止售假行为,保证酒类市场有序发展。

  二、抓紧调研,条件成熟,适时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由政府发布的规章(16件)
  (一)地方性法规(7件)
  1、自治区奶业管理条例。加强牛奶生产、加工、销售管理,提高牛奶品质,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发展。
  2、自治区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自治区养殖业发展,开拓畜产品国际市场。
  3、自治区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贯彻执行国家的侨务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4、自治区实施《安全生产法》办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5、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加强塔河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防治水害,确保流域内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6、自治区平原天然林保护条例。保护平原天然林,禁止毁林开垦,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7、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加强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
  (二)政府规章(9件)
  1、自治区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加强商标印制管理,规范商标印制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商标专用权。
  2、自治区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的保护,实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
  3、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办法(修订)。适应现实情况的变化,需要对土地纠纷的处理原则、适用范围、处理权限进行调整,以便于及时处理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4、自治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建立产权交易监管体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调整林业产业结构,有效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使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开发利用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森林整体效益。
  6、自治区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力度,杜绝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现象,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7、自治区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重大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8、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规定。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及时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9、自治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根据《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明确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内容。

  三、需要进一步论证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32件)
  地方性法规(13件):法律援助条例、人才流动管理条例、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实施《专利法》办法、实施《种子法》办法、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实施《防沙治沙法》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订)、实施《职业教育法》办法、实施《化学危险品管理法》办法、种畜禽管理条例(修订)、基本草原保护管理条例。
  政府规章(19件):县乡公路管理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水利管理办法(修订)、合同监督管理办法、肥料管理办法、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办法、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修订)、建设项目稽查办法、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管理办法、实施《招标投标》若干规定、实施《会计法》若干规定、甘草、麻黄草采集收购管理办法、楼兰故城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尼雅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实施《征兵工作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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