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防检三字第093148471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动植物防疫检疫局 防检三字第0931484710号令 订定发 布全文9点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以下简称防检局)为防止指定疫病虫害藉由柑桔种苗传播蔓延,以提升柑桔种苗及其产品品质,特依据「植物种苗疫病虫害验证辅导要点」第三点订定本须知。
二、本须知所称柑桔指芸香科(Rutaceae)中之柑桔属(Citrus)、金柑属(Fortunella)及枳壳属(Poncirus)等植物;所称指定疫病虫害指会感染柑桔之黄龙病(CandidatusLiberibacterasiaticus)、萎缩病 (Citrustristezavirus)、破叶病(Citrustatterleafvirus)及鳞砧病 (Citrusexocortisviroid)(附录一)。
三、为办理柑桔无指定疫病虫害种苗验证业务,防检局委托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业试验所嘉义农业试验分所(以下简称嘉义分所)为受理机关,负责申请案之受理及发证事宜;委托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桃园区、苗栗区、台中区、台南区、高雄区、花莲区及台东区农业改良场为检查机关,负责繁殖圃之设置、操作管理及种苗查验等工作;委托国立台湾大学植物病理与微生物学系、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业试验所凤山热带园艺试验分所及嘉义分所为检定机关,负责病原之检定工作。
四、依本须知规定申请者,应填具申请书并缴交检查费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查验结果由受理机关通知,符合规定之种苗于缴交检定费后另核发证明书。
五、各级繁殖圃设置及操作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原种园及采穗园
1.设置条件:
(1)应设置于具有阻隔木虱及蚜虫入侵功能之设施(以32目以上尼龙网包覆)内,设施并设有人员进出之双层门及信道(双层门需设置于不同侧;为避免害虫随人员进入设施内,该信道须为具有缓冲效果之黑暗空间)。设施若有破损,应立即修复。
(2)设置地点应与其它柑桔栽培区有适当之区隔。
(3)栽培介质应经消毒(附录二),苗床应实施疫病(Phytophth-oraspp.)之防治。
2.管理作业:
(1)各品系母株应独立编号并加以标示,单株间枝叶应避免相互接触。培育过程中植株若需修剪或整理,使用之工具应经消毒(附录二)并以单株单剪方式为之,以避免植株间之相互感染。
(2)设施内应严格控管人员出入,避免任何人为接触造成感染之机会,并定期施行防治媒介昆虫之措施。
(3)采穗园之植株应来自验证合格原种园经检定无指定疫病虫害之原种植株。每株之供芽数及检查次数应予记录。
(4)栽培过程中若发现黄龙病及萎缩病被害株,应立即移出设施,并予以销毁。
(5)原种园及采穗园应每个月至少施用杀虫剂一次以防治木虱及蚜虫,并依一般病虫害防治要领进行栽培管理。
(6)原种园及采穗园应配置管理纪录簿,以建立品种、品系、种植日期、供穗数、检查次数、人员进出、设施维护及病虫害防治措施等资料,供检查人员现场查验时参考。
(二)嫁接苗繁殖圃
1.设置条件:
(1)应设置于具有阻隔木虱及蚜虫入侵功能之设施(以30-40目尼龙网包覆)内,设施并设有人员进出之缓冲室及信道。设施若有破损,应立即修复。
(2)设置地点应与其它柑桔栽培区有适当之区隔。
2.管理作业:
(1)砧木苗应移植至穴植盆,并放置离地三十公分以上之台架上继续培育,穴植盆之介质应经消毒(附录二)。
(2)砧木苗应以无指定疫病虫害接穗嫁接育苗。
(3)接穗应来自经检查符合规定之无指定疫病虫害采穗株。
(4)嫁接苗单株应独立编号并加以标示,单株间枝叶应避免相互接触。培育过程中植株若需修剪或整理,使用之工具应经高温消毒(附录二)并以单株单剪方式为之,以避免植株间之相互感染。
(5)繁殖圃应严格控管人员出入,避免任何人为接触造成感染之机会。
(6)繁殖圃每个月应至少施用杀虫剂一次以防治木虱及蚜虫,并依一般病虫害防治要领进行栽培管理。
(7)栽培过程中若发现黄龙病、萎缩病及疫病(Phytophthoraspp.)病株,应立即移出设施,并加以销毁。黄龙病及萎缩病病株之相邻植株,应喷施杀虫剂,疫病病株相邻植株则喷施疫病防治药剂。
(8)繁殖圃应配置管理纪录簿,以建立品种、品系、种植日期、检查次数、人员进出、设施维护及病虫害防治措施等资料,供检查人员现场查验时参考。
六、指定疫病虫害检定种类与方法、检查程序及检查方法规定如下:
(一)检定种类
1.原种园:黄龙病、萎缩病、破叶病及鳞砧病。
2.采穗园:黄龙病、萎缩病及破叶病。
3.嫁接繁殖圃:黄龙病及萎缩病。
(二)检定方法
1.黄龙病:核酸探针点渍杂配法或聚合酵素连锁反应法(简称PCR)。
2.萎缩病:酵素联结抗体免疫测定法(简称ELISA)或反转录聚合酵素连锁反应法(简称RT-PCR)。
3.破叶病:RT-PCR或枳橙(Rusk)生物检定法。
4.鳞砧病:RT-PCR或佛手柑(Etrogcitron861-S)生物检定法。
(三)检查程序及方法
1.原种园
(1)检查人员应赴原种园检查其设置条件,符合第五点第一款规定者,始得进行后续检查及采样检定。
(2)新植植株应每季检查一次,经年保存之植株应每半年检查一次,每一品系应抽检四株。采样时,由检查人员就每一植株摘取适当部位及数量置于封口塑料袋中,标明植株号码后送交检定机关进行指定疫病虫害检定。采样时各单株应使用单一工具。
(3)检定机关应于检定完成后一周内将结G通知申请人、检查机关及受理机关。申请人应将确认感染病毒之植株立即移出原种园。
2.采穗园
(1)检查人员应赴采穗园检查其设置条件,符合第五点第一款规定者,始得进行后续检查及采样检定。
(2)采穗园之栽培管理应依第五点第一款规定进行,检查人员得随时进行现场抽验,若查有不符合作业规定者,应即通知申请人及受理机关终止后续验证程序。
(3)采穗株应每半年检查一次,每一品系抽检四株。采样时,由检查人员就每一植株摘取适当部位及数量置于封口塑料袋中,标明植株号码后送交检定机关进行指定疫病虫害检定。采样时各单株应使用单一工具。
(4)供穗前一周,应由检查人员再赴现场检查一次,由检查人员依现场状况研判,必要时,得抽样送检定机关进行检定。
(5)检定机关应于检定完成后一周内将结果通知申请人、检查机关及受理机关。申请人应将确认感染指定疫病虫害之植株立即移出采穗园。
(6)经检定未测出指定疫病虫害之申请案,即为符合规定之采穗株,由检查机关于验证完成后一周内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受理机关。受理机关应于接获结果后一周内,据以核发证明书。
(7)采穗株经检测出指定疫病虫害之申请案,由受理机关于接获检定机关结果后一周内,据以核发结果通知。
3.嫁接苗繁殖圃
(1)检查人员应赴嫁接苗繁殖圃检查其设置条件,符合第五点第二款规定者,始得进行后续检查及采样检定。
(2)嫁接苗繁殖圃之栽培管理应依第五点第二款规定进行,检查人员得随时进行现场抽验,若查有不符合作业规定者,应即通知申请人及受理机关终止后续验证程序。
(3)嫁接苗应每半年检查一次,每一品系抽检四株。采样时,由检查人员就每一植株摘取适当部位及数量置于封口塑料袋中,标明植株号码后送交检定机关进行指定疫病虫害检定。采样时各单株应使用单一工具。
(4)嫁接苗出售前二至三周,应由检查人员赴现场依品系抽样检查,每千株抽样百分之一,每万株抽样千分之五。
(5)检定机关应于检定完成后一周内将结果通知申请人、检查机关及受理机关。申请人应将确认感染指定疫病虫害之植株立即移出嫁接苗繁殖圃。
(6)经检定未测出指定疫病虫害,且目视检查不带一般疫病虫害之申请案,即为符合规定之嫁接苗,由检查机关于验证完成后一周内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受理机关。受理机关应于接获结果后一周内,据以核发证明书。
(7)未符合规定之申请案,由受理机关于接获检定机关结果后一周内,据以核发结果通知。
七、验证标准及有效期限规定如下:
(一)接穗
1.原种园及采穗园之设置及操作管理应符合本须知之规定,并由检查人员现场查验确认。
2.栽培过程经检定均未测出指定疫病虫害反应之植株,其所采之接穗视为符合规定,验证有效期限为六个月。
(二)嫁接苗
1.繁殖圃之设置及操作管理应符合本须知之规定,并由检查人员现场查验确认。
2.栽培过程经检定均未测出指定疫病虫害反应之植株,视为符合规定之嫁接苗,验证有效期限为九个月。
八、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申请费:每一繁殖圃收费一千元。
(二)检定费:依验证过程所抽验之样品数及所采用之检定方法核计。每件样品萎缩病检定采ELISA者收取三十元、采RT-PCR收取三百元;黄龙病采 PCR及核酸探针点渍杂配法者均为三百元;破叶病及鳞砧病采RT-PCR及生物检定法者均为三百元。前项费用之收支依照预算程序办理。
九、采穗园及嫁接苗繁殖圃之设置及操作管理符合第五点规定,所生产种苗并领有证明书达三次以上者,得依「植物种苗疫病虫害验证辅导要点」第九点规定,于每年十二月间向防检局提出「柑桔无指定疫病虫害种苗示范繁殖圃」年度评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