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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增资扩股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25 生效日期: 2003-11-25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发[2003]263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增资扩股费用会计列支问题,原《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2001年股份有限公司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公司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股票印制成本等,减去发行股票冻结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溢价发行的,从溢价中抵减,溢价收益转入资本公积;无溢价的,或溢价不足以支付的部分,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对此费用,税收处理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福建兴业银行取得的增资扩股溢价收入已计入资本公积,其增资扩股费用不得直接转入营业费用进行税前扣除。因此,对该行在税前扣除的增资扩股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另一种意见认为,原《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已废止,且福建兴业银行不执行2001年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在目前《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收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暂不予调整补税。以上两种意见,经我局研究,考虑到现行的规定及企业的实际情况,我们拟采纳后一种意见。
  妥否,请示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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