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国税发[2003]263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增资扩股费用会计列支问题,原《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2001年股份有限公司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公司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股票印制成本等,减去发行股票冻结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溢价发行的,从溢价中抵减,溢价收益转入资本公积;无溢价的,或溢价不足以支付的部分,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对此费用,税收处理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福建兴业银行取得的增资扩股溢价收入已计入资本公积,其增资扩股费用不得直接转入营业费用进行税前扣除。因此,对该行在税前扣除的增资扩股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另一种意见认为,原《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已废止,且福建兴业银行不执行2001年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在目前《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收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暂不予调整补税。以上两种意见,经我局研究,考虑到现行的规定及企业的实际情况,我们拟采纳后一种意见。
妥否,请示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