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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将废旧轮胎、废旧橡胶列入限制进口废料目录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21 生效日期: 2001-01-21
发布部门: 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你办国经贸厅资源函(2000)35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废旧轮胎的进口问题涉及诸多部门,是否允许进口,建议进一步深入调研,并全面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
       二、橡胶废碎料、下脚料及其粉、粒与旧的橡胶轮胎,两者在用途上具有本质的区别,其进口管理分属国务院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建议对进口橡胶废碎料及其粉、粒与旧轮胎翻新分别研究,不能笼统地混为一谈。
       三、废旧轮胎是发达国家最难处理的固体废物之一,已成为一大负担。随着我运输业和汽车工业的发展,汽车保有量激增,我国废弃的轮胎越来越多,将逐步成为不可忽视的环境问题。建议重点研究如何解决国内废旧轮胎的出路,避免我国成为消纳发达国家废旧轮胎的基地,而自身的废旧轮胎无人处理。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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