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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命名自治区园林城市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4 生效日期: 2003-02-24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3]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1年至2002年,全区各市、县、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城市可持续发展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大城市绿化建设力度,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创建“园林城市”活动,城市绿地迅速增长,绿化水平不断提高,市容市貌明显改善,涌现出一批园林城市。按照《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实施办法》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命名库尔勒市为“自治区园林城市”、且末县和伊宁县为“自治区园林县城”、独山子区为“自治区园林城区”,发给奖牌,各奖环卫车一辆。 
  希望被命名为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区)的市、县、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努力争创国家园林城市。全区各市、县、区都要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引,努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为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而努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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