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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首钢总公司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15 生效日期: 1998-06-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险发[1998]97号

首钢总公司
  关于你公司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问题,经我局与你公司多次研究、协商,并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建立个人帐户
  我市企业职工自1992年10月开始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其缴费数额和缴费年限是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关系到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首钢总公司职工要按有关规定的标准补缴1992年10月至现在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资金,并按全市统一规定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关于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
  考虑到自1986年以来,首钢总公司一直采取定额包干的缴费办法,特别是考虑到目前企业负担较重,因此企业缴费仍采取定额包干的办法。自1998年开始至2002年止,5年期间企业每年上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000万元,此标准一定5年不变。2003年以后与全市统一的企业缴费政策并轨。

  三、关于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998年1月1日


以后符合养老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全市统一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待遇水平与首钢总公司自定的计发办法的差距部分,由企业建立补充保险予以解决。总公司自定的计发办法自1998年起进行封定,水平不再提高,以便尽快与全市统一政策接轨。
  四、关于补缴失业保险费
  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4年第7号令)的有关规定,总公司需补缴1994年以来欠缴的失业保险费。

  五、关于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首钢总公司按规定参加北京市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由于首钢职工医院劳保医疗管理基础较好,为了发挥其作用,参统后,大病医疗费用的收缴、支付等有关事宜暂由总公司自行管理,但执行全市统一政策,并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缴纳大病统筹调剂金。今后逐步过渡到属地管理。

  六、关于分期还款问题
  鉴于首钢总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数额较大,一次补缴确有困难,可采取分期补缴的办法,总公司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定分期补缴协议,资金分5年逐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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