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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4 生效日期: 1999-06-14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通[1999]5号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7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豫政明电[1999]16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1999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国有土地证书年检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现通告如下: 
  一、年检的目的及依据 
  年检的目的是强化土地管理,规范和完善土地登记制度,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做到“凭证管地、持证用地”;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原国家土地局《土地登记规则》及省、市有关规定,并遵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年检。 
  二、年检的范围 
  全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各县、市和上街区也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年检范围。 
  三、年检的分区 
  此次年检以县、市、区进行分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各自负责本辖区内的年检。但中原、二七、管城、金水、邙山等5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三资”企业用地的年检,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局各自负责其范围内的年检。 
  四、年检的地点及联系电话 
  郑州市土地管理局 郑州市文化宫路南端 8982679 
  中原区土地管理局 郑州市岗坡路5号 7631677 
  二七区土地管理局 郑州市郑密路39号 8982746 
  管城区土地管理局 郑州市凤凰路30号 6322743 
  金水区土地管理局 郑州市卫生北路20号 3817494 
  邙山区土地管理局 郑州市郑密路7号 8987530 
  上街区土地房产局 上街区中心路116号 8928847 
  荥阳市土地管理局 荥阳市河阴路40号 4662213 
  中牟县土地管理局 中牟县府前街135号 2181433 
  新郑市土地管理局 新郑市中华路北段 2693055 
  巩义市土地管理局 巩义市园丁街9号 4353895 
  登封市土地管理局 登封市嵩阳路82号 2880191 
  新密市土地管理局 新密市东大街46号 9822216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管理局 7981695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局 6181253 
  五、年检的内容及时间 
  1、查验本辖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办理了土地登记。 
  2、查验土地登记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或改变土地用途等是否依法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1)查验土地证书加盖的印章是否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印章或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2)查验土地证书填写内容是否与土地登记卡一致,是否与实际一致; 
  (3)查验土地登记资料是否齐全,图、表、文是否符合要求,表、卡、册是否按照规定的规范格式、内容、用语填写; 
  3、查处土地证书年检范围内的违法批地、违法用地行为。 
  4、查处无证用地。 
  5、查处偷、漏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或土地税费的行为。 
  6、其它事项。 
  7、年检的时间:1999年6月21日至1999年9月30日。 
  六、提交证件 
  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1、年检(申请)登记表; 
  2、土地证书、房屋产权证书,以及权属和土地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3、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房屋开发和销售的证明材料; 
  4、改制企业提交地价评估结果及其确认处置批复; 
  5、土地证书已抵押的,须提交有关抵押证明材料; 
  6、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包括法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 
  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向交件人开据收件清单。 
  七、有关问题的处理 
  1、土地权利人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年检手续的,土地管理部门可责令其限期补办年检手续;限期内仍不补办的,可报经原颁发土地证书的政府批准,宣布其土地证书无效。 
  2、土地权利人未办理年检手续或年检不合格的,土地管理部门对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以及企业改制、改变用途、商品房过户等交易行为,不得办理有关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手续。 
  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未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管理部门除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规定,按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进行查处外,还可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1)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查处其无效转让。 
  (2)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未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权利人必须经依法处理、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按规定补交出让金等土地收益后,方可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3)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并已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的,可直接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4)按上述(2)、(3)条处理的已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务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通知》(国税发[1996]4号)和《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31号)的有关规定,将上述转让情况通报当地税务部门。 
  4、土地权利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不按规定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令其补交土地收益。土地权利人在完备有关手续后,方可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按综合用途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后,土地权利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出让合同的规定按综合用途中的单一用途使用土地的,不属于权利人擅自改变用途。 
  5、在年检期间,属1999年4月1日以后按规定已办理或正在办理中的变更土地登记,不再进行年检。 
  6、年检中发现土地证书错登、漏登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更正登记,更换土地证书;发现土地登记资料不完整、不齐全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补充完善。 
  7、年检中发现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而未及时进行地籍图件变更的,土地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地籍图件进行修测和补测,以保持地籍图件的现势性。 
  8、年检中发现的违法批地、违法用地案件,依据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9、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可暂缓年检。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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