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哈建发〔2006〕6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在哈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联合监督管理工作规 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联合监督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二条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对本市市区内建筑活动实施安全生产联合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联合监督管理,是指市建委所属相关处室、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采取联合巡查、动态监管、跟踪监督、联合考评等措施,实施联合监督管理,共同监督管理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联合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分工负责和联合执法相结合、监督市场主体行为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监察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联合监督管理责任机制
第五条 市建委所属建筑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察、资质管理以及市场监察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管理职能,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联合监督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 施工许可证发放时,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具备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建筑管理、安全、质量监管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现场开工安全条件踏察,不符合开工安全条件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按照市区行政区域(含开发区)划分,相应设立9个安全生产联合监管责任区,各责任区由相关管理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安全生产联合监管机构,承担工程建设期间安全生产联合监管责任。
第八条 联合监管机构要定期对本责任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分析,找出事故多发类型、原因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并向市建委主管部门提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第九条 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和恶劣天气、施工高峰期之前,联合监管机构要认真分析和查找本责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吸取以往年度同时期曾发生事故的教训,有针对性地提前做出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第十条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联合监管机构发现建设工程重大隐患的,要立即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及时登记,跟踪监督施工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
第十一条 联合监管机构对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要予以记录,并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向全社会公示,加大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力度。
第十二条 节假日期间,联合监管机构要按照《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节假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巡查制度》的规定,派出检查人员到重点工程和重大危险源进行巡检。
第三章 安全生产联合考评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行联合考评制度。通过现场安全生产联合考评,规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管理行为,监控可能影响现场施工安全的各种因素,及时整改各种安全生产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四条 成立市建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联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联合考评工作。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联合考评主要内容为考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建设工程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肢解发包、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任务、转包和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不执行施工规范和强制性标准、不按照备案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等影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联合考评工作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采取专业管理部门日常巡检、联合监管机构每周抽查、联合考评办公室每月评定的方法进行。
第十七条 专业管理部门日常巡检,重点检查建设工程履行法定建设程序、责任主体单位执行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以及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情况。对存在重特大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要立即下达整改指令,并及时上报本部门和联合监管机构。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联合监管机构每周六召开例会,对所承担区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方位分析,确定重点抽查项目,重点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进行约谈告诫,并采取强制性措施,责令其停工整改。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联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月上旬,依据各专业管理部门和联合监管机构现场联合考评意见,对市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联合评定。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联合考评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评等级评定办法由市安全监察站另行制定。
第四章 失责追究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月份联合考评不合格的施工现场,由市建委根据责任情况,向责任主体单位提出警告。对年度内同一个施工现场发生两次警告的,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对年度内同一个施工现场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合格施工现场的,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一年内不准在哈从事建筑活动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的,按照市建委《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行政处罚适用办法》,对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对于市建委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审批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联合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按照《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越线下岗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建委有关管理部门对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查处不力,视为不认真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按照《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监督管理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6年1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