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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确定院重点科研课题的原则
1.?具有重大意义和先进水平。
基础研究要在科学上有重要意义,在学术思想上有独到见解,预期可能有重要发现及突破或对科学的发展及新学科领域的开拓将会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应用研究要有明确的应用目的,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其结果将可能成为新的发明或重大技术革新的基础或雏型;发展工作要对生产技术和经济的发展有重要意义,符合我国国情和生产技术发展的方向,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有实际应用的现实性,可能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
2.?有明确合理的技术路线和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
3.?有适宜的学术带头人(一般应是高级研究人员)和胜任工作的科技力量。
4.?有必要的实验装备等工作条件,或者经过努力可以解决。
二、 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专项经费限用于院内单位完成院重点科研课题的直接需要,不包括行政经费开支。其使用范围是:(1)直接用于课题的新增仪器设备及实验材料费(通用大型仪器设备应统一考虑配置,除课题专用时间超过60%的以外,一般不列入课题费内);(2)加工、计算、分析测试和仪器设备租用费;(3)直接为课题服务的出差、考察、资料印刷等业务费用;(4)必需的实验室改装费用。
三、 院重点科研课题和专项经费的申请
在每年编制科研计划时,由计划局会同各学部和委员会研究提出计划指南,以及专项经费按学科分配的比例和限额,经院务会议审核批准后向全院公布。
学术带头人或课题组据此提出研究课题进行申请。综合性的或跨所的课题可以联合组织申请。
申请者必须认真负责地提出《院重点科研课题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1)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现状和水平,工作内容和近期目标与远期设想;??(2)拟采取的技术路线和实施方案;??(3)完成课题所需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五年),分年的计划进度,预期达到的目标和成果;??(4)参加工作的各类人员人数,课题负责人和主要科技骨干名单;??(5)已有工作基础及物质条件,必须新增加的条件和实现的可能性;??(6)参加协作的单位和协作内容;??(7)课题经费总概算及提出的依据,分年度用款计划建议。
四、 审批程序
1.?申请者提出《申请书》,送交所在研究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初步评议并签署意见,然后报送院有关学部、委员会和计划局(一式十五份),有分院的地区同时抄报分院。
申请者与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有不同意见时,也可以直接向院有关学部提出申请。
2.?学部按分支学科或研究领域组织若干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学科领域内院重点科研课题的评议、审核。跨学部的综合性课题,由有关委员会与学部共同组织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水平较高的科学家、有关技术专家、科研管理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成员一般应不少于五人,设组长一人,由学部聘请,任期两年。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在院内公布。
评审小组独立地进行评审工作,不受干扰。为了了解与掌握情况,评审小组可以向有关研究所和科技人员进行调查,可以召开扩大的评议会议,请申请者汇报、答辩和进行讨论,可以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和征询意见。
评审小组对申请的课题要就学术上的先进性、技术路线和实验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书面提出负责的评审意见,由组长签字后报告学部。评审意见可经集体讨论提出或请小组成员分别提出由组长汇总。小组成员有分歧意见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小组意见,但必须同时反映少数人的意见。
对评审小组成员个人提出的具体评审意见,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负责保密。
3.?学部负责汇集、研究课题评审意见,在本学部专项经费限额内综合提出重点课题安排意见。
4.?计划局经综合平衡提出院重点科研课题计划或安排建议,经秘书长初步审核后,报请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务会议批准,下达执行。
五、 执行与检查
1.?经批准的院重点科研课题,由学部、委员会和分院负责组织有关研究所安排落实。
计划局按核定的总概算和分年度指标逐年专项拨款,专款专用。分年度用款计划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但总概算一般不能超出。必须超出时,增加幅度在10%以下的,由计划局审查,报秘书长批准;在10%以上的,视同新开课题重新申请审批。课题完成后,结余经费由所在研究所留用。
2.?课题负责人负责执行计划和安排专项经费的使用,每半年写出计划执行情况(包括经费使用情况)的汇报材料,书面报告所在研究所、归口学部、委员会和计划局。有分院的地区同时报告分院。
3.?研究所具体领导本所承担的院重点科研课题计划的执行并组织所内协调合作和条件的保证。
4.?学部、委员会、分院和计划局定期检查和督促院重点科研课题计划的实施,并帮助解决工作条件和协调方面的有关问题。
5.?课题终了,写出科研工作总结,整理出完整的科技档案,做出专项经费决算。报经院批准后,始得结束工作。
6.?由于正常原因,对课题研究计划、工作进度需做重大调整或者中止课题时,由课题负责人提出报告,研究所所长审查同意,经学部、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提出意见,报院长、副院长和秘书长批准执行。
7.?对于工作进展异常迟缓,连续两年完不成计划或者经实践表明不能胜任课题任务的,以及在经费使用上严重浪费或挪用的,由学部、委员会、分院和计划局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报院长、副院长和秘书长批准后,可予批评或处分,核减或停止其专项经费拨款。无充分理由,不经批准自行中止课题的,应从研究所包干经费中全部退还已拨付的专项经费。
本办法经院务会议通过后,于一九八二年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