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张政发[2000]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张家界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一日游的管理,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 例》和《湖南省旅游管理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旅行社组织旅游者乘坐旅游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点观光、游览、并于当日返回住地的旅游活动。
本办法所指一日游的线路及景点为市区至黄狮寨、金鞭溪;市区至天子山、黄龙洞;市区至茅岩河精品游览线或市区内的普光禅寺、秀华山馆等景点。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和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日游的行业管理工作。交通、工商、公安、物价等部门按其法定职责做好一日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机动车辆,实行总车控制、定点、定线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交通、交警等部门制定。 第六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机动车辆,除必须具备交通、交警部门规定的有关条 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 件:
(一)车况、车容、服务设施及其它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汽车服务质量》标准;
(二)办理了第三者责任险、旅客意外伤害险,车内备有符合规定的灭火器具等安全防范设施;
(三)在车身明显位置标有经营单位名称,车厢内张帖或悬挂由交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日游车辆标志和《旅游须知》(含一日游线路,景点门票价格,线路指导价格及咨询,投诉电话),并配有导游话筒。 第七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旅游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有所驾车型三年以上的驾龄。驾车时应携带相关服务证件并佩带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服务标志,着装整洁,文明规范服务。
第八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提供全天行程安排、活动内容及收费标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九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格,各旅行社可以在指导价格的幅度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第十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和驾驶员、导游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地点候客,不按规定线路安排游程;
(二)擅自改变行程安排和活动内容;
(三)带旅游者到非旅游定点单位购物或就餐;
(四)降低餐饮标准,擅自加价或进行其它价格欺诈行为;
(五)未征得旅游者同意,擅自增加购物次数;
(六)收取回扣,索要小费;
(七)拒绝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 、第十条 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旅行社管理条 例》、《湖南省旅游管理条 例》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工商、交通、公安、物价管理规定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