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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明确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1 生效日期: 2003-09-11
发布部门: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青计价格[2003]912号

各州、地、市计委,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根据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政府定价药品
  (一)政府定价药品范围:
  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乙类药品、民族药和青海省增补品种,即《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和《青海省计委定价药品目录》;
  2、国家一、二类新药;
  3、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药品;
  4、其它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
  (二)政府定价药品管理原则
  1、凡国家发改委和青海省计委已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政府定价目录内的药品,在青海省境内销售时不得突破已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2、凡国家发改委已公布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省内外药品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在青海省境内销售时,执行青海省计委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3、凡国家发改委未公布价格的剂型和规格的政府定价目录内药品,无论是省内还是省外生产的,须向青海省计委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核定价格的政府定价药品在青海省境内销售的,一律按擅自定价予以处罚。
  4、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药品,县及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不突破青海省计委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社会零售药店可参照执行。

  二、关于市场调节价药品
  (一)实行市场调节价格药品的范围:未列入政府定价范围内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市场调节价药品的管理原则
  按照《青海省改革药品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制定零售价格,药品批发、零售(含医疗机构)要在不超过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药品实际销售价格。

  三、关于药品价格公示制度
  (一)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按我委《关于药品政府定价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青计价格[2001]435号)有关规定执行。公示媒体为:青海经济信息网,网址:http://WWW.qhei.gov.cn;《价格公报》(青海版),网址:http://WWW.qhei.gov.cn/index/jgxx.htm;《青海医药杂志》。
  (二)外埠进入我省市场的药品,按我委《关于停止外埠药品价格审核登记制度的通知》(青计价格[2002]782号)规定执行,属政府定价的药品按不超过我委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属市场调节价的药品按产地价格主管部门或企业审核批准的价格文件执行,不需在我省办理价格登记或备案手续。
  (三)我省生产的属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进入外埠市场销售,我委不办理价格登记或备案手续。由药品生产企业按市场调节价药品管理原则,自主制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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