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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拟命名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地区和单位进行公示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4 生效日期: 2004-12-14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2004〕461号
根据各试点地区和单位的申请,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的预验收,国家级生态示范区考核验收组分别对北京市密云县等84个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和单位进行了考核验收。为体现公开、公正原则,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现对拟命名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地区和单位进行公示:   一、公示时间:2004年12月16日-26日。
  二、公示期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接受反映这84个县、市和单位创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情况和问题的来信、来访和来电。
  三、公示期间设立下列举报电话: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010)66155047(兼传真)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举报受理电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日报和有关媒体上公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拟命名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地区和单位名单
  北京市 密云县
  天津市 宝坻区
  河北省 平泉县 怀来县 迁安市 阜城县
  山西省 安泽县 武乡县 五寨县 清徐县 晋中市榆次区 侯马市
  内蒙古 呼伦贝尔市 奈曼旗
  辽宁省 沈阳市东陵区 海城市 宽甸满族自治县 建平县 大连市旅顺口区 清源满族自治县
  吉林省 天桥岭林业局 长春市双阳区 长春市净月潭开发区 集安市
  黑龙江 农垦总局红兴隆分局 农垦总局建三江分局 农垦总局牡丹江分局 农垦总局绥化分局 嘉荫县
  克山县
  江苏省 扬州市邗江区 苏州市吴中区 常熟市 张家港市 昆山市 太仓市 吴江市 句容市 溧水县 海门市
  如东县 如皋市 睢宁县 盐城市盐都区 滨海县 金湖县
  浙江省 丽水市 宁海县 象山县 淳安县 德清县 海宁市 桐乡市 平湖市
  安徽省 霍山县 岳西县 绩溪县
  福建省 长泰县
  江西省 武宁县
  山东省 章丘市 青州市 鄄城县 胶南市 胶州市 青岛市城阳区
  河南省 新县 固始县 罗山县 商城县 泌阳县
  湖北省 十堰市 武汉市东西湖区 远安县
  湖南省 长沙市岳麓区 长沙县 石门县 望城县
  广东省 中山市 南澳县
  广西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重庆市 大足县
  四川省 蒲江县
  云南省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新疆区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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