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政[2002]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省市分配关系,完善我省分税制财政体制,更好地发挥财政调控的职能作用,促进全省国民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改革和完善现行省市分税制财政体制,实行按税种比例分享的收入划分体制。
一、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客观要求
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是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的一个遗留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弊端日益显现。主要是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的形成,不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不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也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和监控。特别是随着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经济将在更深、更广的层次上融入全球经济,这种收入划分办法的改革势在必行。我省现行省市体制中,不仅企业所得税完全按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增值税和营业税也存在同样问题,亟需加以改革和完善。
中央综合考虑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决定改革所得税收入划分办法,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按照中央统一要求和部署,省政府决定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重新确定省与设区市(以下同)分享税种,实行省市按税种比例分享,改革和完善省市分税制财政体制。
二、改革和完善省市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分税制的改革方向。省市收入划分,实行按税种比例分享的规范办法,纳入比例分享范围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
(二)保各级既得利益。以2001年为基期,保各市既得利益。省级上划市县基数定额返还各市,省级因改革增加的收入增量不安排本级支出,通过比例返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市县进行分配,省级不集中下级财力。
(三)健全各级收入体系。建立“比例分享,各有侧重”的收入划分体制格局,保持省级既有的调控能力和市以下各级必要的自我保障与自我发展能力,保护市以下各级培植财源、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四)统一政策。省市收入划分范围和分享比例全省统一,体现政府间财政分配方式的规范性,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统一市场的形成,便于税收征管。客观存在的特殊问题,视情况在体制外解决。
(五)风险共担。因经济形势变化、国家政策变动等造成的收入增减变化,原则上按划定的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由各级共担。
三、改革和完善省市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具体内容
根据中央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规定的地方收入范围,划分省市收人范围,省级按比例分享地方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不再参与资源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收入分享,其他财政收入省市划分范围不变。同时,省市政府职责权限与支出责任划分暂不做变动。
(一)增值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按属地征收,中央分享75%,省分享10%,市分享15%。
(二)营业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及其参股银行的地方金融业务营业税,作为省级固定收入。除此之外的地方营业税,省分享10%,市分享90%。
(三)企业所得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
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
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收人,按相关因素分配给我省的收入部分,作为省级收入。
其他驻我省境内的各级各类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属地征收,各级按比例分享。2002年,中央分享50%,省分享25%,市分享25%;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20%,市分享20%;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视中央对地方分享比例调整情况相应调整。
纳入所得税分享范围的跨市经营、省内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市以下分享部分,按各地分公司(子公司)的相关因素在有关市之间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四)个人所得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按属地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各级按比例分享。2002年,中央分享50%,省分享15%,市分享35%;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10%,市分享30%;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视中央对地方分享比例调整情况相应调整。
(五)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划分。唐山市资源税定额上解省财政(上解基数由省财政厅另行研究确定),收入全部下划唐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市以2001年省级分成收入为基数,定额上解省财政,收入全部下划各市。
(六)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
2002年,各市上划中央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返还,以各市2001年税收返还数为基数,按中央返还公式计算确定,各市上划中央“两税”增长率按同口径测算确定。2003年及以后年份的税收返还,按中央公式计算确定。
各市净上划中央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返还数额,以2001年为基期年核定。按2001年实际收入及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情况,核定2001年各市净上划中央财政的收入数额(各市上划中央的所得税减去中央下划各市的所得税),并以此数额为基数,每年定额返还各市。
省财政对各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四税”)的税收返还数额,以2001年为基期年核定。按2001年实际收入及“四税”分享改革后省市收入划分情况,核定2001年各市净上划省财政的“四税”收入数额,并以此作为以后年度省财政对各市“四税”返还基数。2002年及以后年份,省对各市“四税”返还数额在上年“四税”返还数额的基础上,增加一个省集中市增量返还数额(返还50%)。省集中市增量返还数额根据2001年市级“四税”收入所占比例计算确定。省返还市后净集中各市增量部分,省财政用于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受补助地方政府根据自身情况统筹安排,首先用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需要。税收返还的具体计算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四、改革和完善省市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配套措施
(一)关于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防止所得税征管脱节,按照中央规定,现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暂不作变动。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中央出台的增值税、营业税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改革后原则上由各级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中央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原则上由各级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但改革方案实施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先征后返政策清理后确需保留的,改革后仍由中央财政继续承担。各级不得自行出台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关于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处理。凡属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人为抬高收入基数或混库等行为,一经查出,相应扣减所在市税收返还。新体制实行后,如果某市以后年度的所得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数额,省财政相应扣减该市的税收返还基数。如果某市以后年度的“四税”收人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数额,省财政相应扣减对该市的“四税”税收返还基数。
(四)各市要对市以下财政体制进行配套改革。市以下改革要实现两个基本目标,一是通过体制改革,初步建立县(市、区)乡(镇)财政基本支出保障机制;二是规范分税制财政体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县域经济发展。达到四个基本要求,一是建立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要按照规范的分税制要求,基本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按属地征收原则实行比例分享,根据不同税种的性质进行税种划分并确定分享比例。二是合理划分收支。要根据各级政府职责权限和支出责任划分收入,根据政府职责权限和支出责任所需财力规模确定各级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立足培育各级主体税种,调动基层培植财源和加强征管的积极性,着力培养县(市、区)乡(镇)自立和自我发展能力。三是保基层政权运转的基本需要。市对县(市、区)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的确定,要充分考虑县(市、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离退休费和政权机关运转的基本需要,认真核定统一的工资保障标准和公用经费标准,合理测算各级标准支出,据此确定收入划分改革方案。四是分类制定乡(镇)财政体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发展潜力、财政收入规模、人均财力水平、乡(镇)人口等因素,将乡(镇)划分不同类型,分别实行不同的财政体制:对于经济实力较强、财政收入规模较大、人均财力水平较高的乡(镇),实行分税制体制,按照一级政府职能和支出责任划分收入;对经济发展水平低、财政收入规模小、人均财力水平低的乡(镇),实行县级收支统管体制。
200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