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环函[2004]463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有关条目解释的请示》(京环保固字(2004)53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应按照当地政府对该二类区域内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可否新建住宅、学校等建筑。如允许新建住宅、学校等建筑,除满足LWECPN小于75dB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外,还需使室内声环境质量达到《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5.3的要求,室内环境噪声昼间≤50dB(A),夜间≤40dB(A)。
二、现有住宅、学校、幼儿园教室及医院病房等建筑达不到生活功能声环境质量要求的,应采取相应隔声措施达到要求。
三、飞机噪声大于75dB(WECPNL)的机场周围区域,不得规划新建住宅、学校及幼儿园、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