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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1-20 生效日期: 1988-01-01
发布部门: 山西省
发布文号: 晋政发[1988]5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7] 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电力建设资金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在全省征收,作为地方电力建设的专项资金。 
  二、对所有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用电以及向省外输送的电力均征收电力建设资金。 
  三、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标准为每度用电量二分钱,由用户随电费缴纳。外省用电由省电力主管部门统一与有关省市电力管理部门结算,其征收标准另行确定。 
  对农灌用电暂时免征,化肥生产用电暂实行减半征收。 
  四、电力建设资金由省统一组织征收,各地、市、县和部门不得重复征收。 
  五、电力建设资金由省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向用户随电费收取,按月汇总缴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单立帐户,专款专用。由省计划委员会按照国家计划和地方情况统一管理安排。 
  六、使用电力建设资金建设的项目,按国家集资办电的有关规定,地方投资的部分,产权归地方所有,并按此比例分电分利。 
  地方按比例分得的电量,用于全省地方企业、市政、生活和农业用电以及中央在我省现有企业新增用电需要。 
  七、电力建设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其利率、还贷期限按国家“拨改贷”办法执行。收取的本、息、利作为建设资金周转使用。 
  八、企业缴纳电力建设资金后,应努力降低成本,自行消化。 
  企业自备电厂的自给电量,免征电力建设资金。 
  九、按照国务院规定,对电力建设资金免征各项税收。 
  十、本办法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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