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地税二[1995]2号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精神,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统一印花税政策,现对印花税的缴纳办法和资金帐簿的计税依据重新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应缴纳的印花税,一次缴纳税额在一万元以下的,一律采用印花税票贴花的办法交纳。一次交纳税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可采用税收缴款书或完税证的办法交纳,但必须经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二、关于记载资金帐簿的计税依据和贴花问题
1、确定生产经营单位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
2、企业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在年初的15日内计算缴纳印花税;
3、资金帐簿应缴纳的印花税,印花税票应统一粘贴在总帐上,其它记载资金的帐簿,同其它帐簿一样,均按件贴花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