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公训字第0940008613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公训字第0940008613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9点
一、依据
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以下简称训练办法)第5条第1项。
二、训练类别
(一)基础训练。
(二)实务训练。
三、训练重点
(一)基础训练:以充实初任公务人员应具备之基本观念、品德操守、服务态度及行政程序与技术为重点。
(二)实务训练:以增进有关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务态度为重点。
四、训练时间
基础训练与实务训练合计4个月,基础训练时间为高等考试4星期、普通考试3星期,其余时间为实务训练。免除基础训练人员,仍应接受4个月实务训练;又符合缩短实务训练资格人员,其训练期间不得少于2个月。
五、训练对象
(一)94年公务人员高等暨普通考试录取人员。
(二)历年公务人员高等暨普通考试录取人员未训、补训或重新训练人员。
六、训练机构
(一)基础训练:
录取人员之基础训练,由国家文官培训所(以下简称培训所)或受委托之相关训练机关(构)学校办理。
(二)实务训练:
由各职缺所在之用人机关(构)学校参照公务人员任用法及职组暨职系名称一览表等规定,按录取人员考试等级、类科所适用之职等职系之职缺办理。但职缺所在之机关、事业机构不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者,比照其初任人员等级职缺办理。
七、申请保留受训资格
正额录取人员因服兵役,或进修硕士、博士,或疾病、怀孕、生产、父母病危及其它不可归责事由,于榜示时有无法立即接受分发,或榜示后至分配训练期满成绩及格分发任用前,无法立即接受分发者,应分别于榜示后或事由发生后15日内检具足资证明之文件向培训所申请保留受训资格(申请书如附件1),逾期不予受理。但无法立即接受分发事由,知悉在后者,其申请保留受训资格之期间自知悉时起算。
八、申请补训及重新训练:
正额录取人员于训练前或训练期间经核定保留受训资格者,应于原因消灭后3个月内,检具足资证明之文件向培训所申请补训或重新训练(申请书如附件2),逾期未提出申请者,视同放弃训练,并废止其受训资格。
九、免除基础训练:
(一)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除基础训练,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应于录取人员报到后15日内,依报到时所填载之资料函送保训会核处(应予免除基础训练人员清册如附件3-1):
1.经公务人员考试及格之现任或曾任公务人员,最近5年内具有与考试录取同等级以上之考试及格资格者。
2.经公务人员考试录取,最近5年内曾受同等级以上考试录取人员基础训练成绩及格者。
(二)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于分配机关(构)学校报到后15日内,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提出申请,经保训会核定后免除基础训练(申请书如附件3-2):
1.经公务人员考试及格之现任或曾任公务人员,具有与考试录取等级之同等级以上考试及格资格逾5年,或次一等级考试及格资格者。
2.经公务人员考试录取,曾受同等级以上考试录取人员基础训练成绩及格逾5年,或次一等级考试录取人员基础训练成绩及格者。
十、申请缩短实务训练:
(一)现任或曾任公务人员,具有与考试录取类科同职组各职系之资格,并有与拟任职务工作性质相同或相近之下列经验4个月以上者,得于分配机关(构)学校报到后30日内,检具铨叙部铨叙审定函(未送审人员检具相关证件)及在职(离职)证明(影本)等相关文件,向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提出申请(申请书如附件 4),并由该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函送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训会)核定后,予以缩短实务训练:
1.低一职等以上之资格及工作经验。
2.与低一职等职责程度相当以上之资格及工作经验。
3.担任高于或同于拟任职务列等之职务。
(二)「工作性质相同或相近」、「低一职等以上」及「职责程度相当」之认定标准如下:
1.工作性质相同或相近:指曾担任与拟任职务列同一职系或同一职组各职系或视为同一职组得单向调任职系之职务而言。
2.低一职等以上:
(1)高等考试一级考试:具有荐任第八职等以上资格者,或占所具任用资格低一职等职缺训练,具有荐任第七职等以上资格者。
(2)高等考试二级考试:具有荐任第六职等以上资格者,或占所具任用资格低一职等职缺训练,具有委任第五职等以上资格者。
(3)高等考试三级考试:具有委任第五职等以上资格者,或占委任职缺训练,具有委任第四职等以上资格者。
(4)普通考试:具有委任第二职等以上资格者。
3.职责程度相当:依公务人员曾任公务年资采计提叙俸级认定办法附表之各类人员与行政机关公务人员职等相当年资采计提叙俸级对照表认定。
(三)未送审人员(含公营事业人员)如曾任职务并无职系之规定,其「工作性质相同或相近」之认定,系由原服务机关出具工作内容证明,就其工作内容对照职系说明书或职务说明书认定其适当职系后,再依「与拟任职务列同一职系或同一职组各职系或视为同一职组得单向调任职系」之标准进行认定。
十一、调训程序
(一)分配报到程序:
1.正额录取人员经分配至用人机关(构)学校占现缺接受实务训练者,应于规定时间内前往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报到。
2.正额录取人员经分配至用人机关(构)学校占预估职缺接受实务训练者,俟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于职务出缺时通知前往报到。
3.增额录取人员或申请补训人员,由分发机关俟用人机关出缺时分配,并于规定时间内前往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报到。
4.因服兵役保留底缺申请重新训练者,仍留原分配机关(构)学校接受训练,并于规定时间内向该机关(构)学校报到,重新起算训练期间。
(二)录取人员由分发机关先分配至用人机关(构)学校,占编制内职缺接受实务训练,再分批集中接受基础训练。但分配实务训练日期与基础训练之档期接近时,分发机关得于分配函内载明笔试录取人员向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报到后,即依规定之日期向指定之基础训练机关(构 )学校报到受训,并函知各该实施基础训练之机关(构 )学校。
(三)用人机关(构)学校应指派辅导员于受训人员报到7日内,将实务训练计划表以电子邮件传送至保训会(training@mail.csptc.gov.tw),并副知培训所(training@ncsi.gov.tw)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training@cpa.gov.tw);行政院以外各用人机关并副知铨叙部(training@mocs.gov.tw),俾据以调受基础训练。
(四)调受基础训练人员如因婚、丧、分娩、流产、重病或其它重大事由,无法于规定时间内前往基础训练机关(构)学校报到接受训练者,得经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核转培训所核准变更其调训梯次,申请变更调训梯次,以1次为限。
(五)受训人员自愿放弃受训,或未于规定时间内向实务训练或基础训练机关(构)学校报到接受训练,或于训练期间中途离训者,废止受训资格。
(六)受训人员于受基础训练期间均给予公假,各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应避免要求受训人员于基础训练期间返回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处理公务,以确保训练品质。受训人员并应于基础训练结训之次日(如属例假日依例顺延)返回原分配之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接受实务训练,其因故未能及时于结训次日返回原分配之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者,应依请假规定办理。
十二、训练经费及受训人员权益
(一)分配机关(构)学校训练人员由各职缺所在之用人机关(构)学校依下列标准发给津贴:
1.录取人员参加基础训练与实务训练时,由各职缺所在之用人机关(构)学校发给下列津贴,并得依规定支给婚、丧、生育及子女教育补助、参加公教人员保险、全民健康保险、及比照用人机关(构)学校现职人员抚恤相关规定之标准支给遗族抚慰金:
(1)高等考试一级考试录取者比照荐任第八职等本俸四级俸给标准发给津贴。
(2)高等考试二级考试录取者比照荐任第六职等本俸三级俸给标准发给津贴。
(3)高等考试三级考试录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职等本俸五级俸给标准发给津贴。
(4)普通考试录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职等本俸一级俸给标准发给津贴。
2.分配在公营事业机构实务训练者,从其规定比照相当等级发给津贴。
3.前2款所需经费,由各职缺所在之用人机关(构)学校原编列之预算(人事费)列支。
(二)现职人员参加考试录取,经分配至机关(构)学校训练者,其权益依下列标准办理:
1.原经铨叙审定之级俸高于考试取得资格之级俸时,依下列规定发给津贴:
(1)分配至纳入铨叙之机关(构)学校接受实务训练者,仍准支原叙级俸,其加给如原叙职等在所占职务列等范围内,仍依原叙职等标准支给,如原叙职等高于所占职务最高职等时,按该职务之最高职等标准支给,如原叙职等低于所占职务最低职等时,按所占职务最低职等标准支给。
(2)分配至公营事业机构或未纳入铨叙之机关实施实务训练者,依各该机关(构)适用之人事法规办理。
2.分配至纳入铨叙之机关(构)学校接受实务训练期间,如与原任职年资衔接者,得继续并计其年资给予休假;又其如具占缺训练职务之任用资格,并经依照规定程序办理铨叙审定合格者,则其基于现职公务人员身分应享有之各项权益,依现职公务人员有关法规规定办理。分配至公营事业机构或未纳入铨叙之机关实施训练者,依各该机关(构)适用之人事法规办理。
十三、训练课程
(一)基础训练:
1.课程配当:由保训会另订之。
2.上课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7小时为原则,全周35小时,其时间之配当,由培训所及各受委托训练机关(构)学校酌定。上课时间以外之作息及活动,得由培训所及各受委托训练机关(构)学校自行安排。
3.训练器材:配合各种课程讲授需要,由培训所及各受委托训练机关(构)学校预为准备,提供讲座使用。
4.教材编印:
(1)由培训所研订必授课程讲授参考大纲,印送各受委托训练机关(构)学校供讲座参考。
(2)由培训所及各受委托训练机关(构)学校协调讲座提供教材或讲授大纲,于上课前印发受训人员。
(二)实务训练:
1.由各职缺所在之用人机关(构)学校,根据实际工作内容,指派服务单位之直属主管或资深人员辅导之,并应拟定辅导方式,填写实务训练计划表(如附件5)分发受训人员,并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实务训练辅导要点规定办理。
2.各类专业人员,如认为必须施予较长期间之专业知能训练者,得于实施实务训练期间,由各该主管机关于基础训练时间外,另行集中训练。
3.实务训练期间,除因业务需要由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指派前往受训外,不得经选送或自行申请参加进修。
4.保训会与培训所得于实务训练期间举办分区研习座谈暨派员实地了解各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辅导情形。
十四、讲座聘请
(一)由培训所提供讲座荐介名单分送各受委托训练机关(构)学校遴聘讲座。
(二)各受委托训练机关(构)学校,如因特殊情形未能遴聘前项名单之讲座,应报经培训所同意后始得遴聘之。
十五、生活辅导
(一)基础训练期间,以不住宿为原则。但远道学员或特殊需求之学员得向培训所或各受委托训练机关(构)学校申请提供膳宿。
(二)培训所及各受委托训练机关(构)学校于基础训练期间,应置辅导人员担任受训学员生活、课业之辅导及考核事宜。
(三)基础训练与实务训练期间,受训人员应遵守各该训练机关(构)学校有关管理规章。
十六、成绩考核
(一)受训人员之生活管理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基础训练生活管理要点」办理,品德操守考核分别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基础训练辅导要点」及「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实务训练辅导要点」办理,训练成绩考核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成绩考核要点」办理,奖惩标准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奖惩要点」之规定办理。
(二)受训人员基础训练成绩未核定前,得继续实施实务训练。基础训练成绩经保训会核定为不及格者,仍留原分配机关(构)学校接受实务训练,得于30日内向保训会申请自费重训1次,未依规定提出申请、申请未经核准或重训成绩仍不及格者,由训练机关(构)函送保训会废止受训资格;如基础训练成绩及格,实务训练成绩经评定不及格者,由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函送保训会,经保训会依下列方式处理:
1.核定为成绩不及格者,废止受训资格。
2.成绩评定如有违反训练法令或不当之情事,得叙明理由退还原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重新评定、准予延长实务训练期间或径予核定为成绩及格。
(三)经退还重新评定实务训练成绩者,原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应于文到15日内,依退还意旨重新评定成绩。未依限或未依退还意旨重新评定时,保训会得径予核定为成绩及格。
(四)经准予延长实务训练期间者,由保训会视事实状况酌予延长,其期间自文到次日起算,不得逾原训练期间,并以1次为限。延长训练期满成绩仍评定为不及格者,如有(二)2、规定之情事,保训会得退还原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重新评定或径予核定为成绩及格。
(五)基础训练期满,各受委托训练机关(构)学校应于训练期满后7日内,将受训人员成绩函送培训所,依训练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六)实务训练期满,各职缺所在之用人机关(构)学校应于训练期满后7日内依实务训练成绩考核表评定成绩后留存,并填报实务训练成绩清册函送培训所,依训练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七)前项训练期满日期之计算方式,以受训人员向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报到之日起算至训练届满之日为训练期满日。
十七、请领考试及格证书
(一)依保训会订定之「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期满请领考试及格证书作业要点」规定办理。
(二)受训人员应同一种考试不同等级考试同时录取或复应其它公务人员考试录取,如训期重迭,应选择一种考试接受训练,完成一种考试程序,发给一种考试及格证书。
十八、性质特殊之高等暨普通考试类科录取人员训练,必要时得经保训会同意,另订训练计划,并送保训会核定后实施。
十九、本训练计划经保训会核定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