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94]府法三字第0941553300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台北市政府(94)府法三字第094155330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1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组织规程第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妇幼警察队(以下简称本队)置队长,承警察局局长之命综理队务,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队长一人,襄理队务。
第3条 本队设下列各组,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行政组:行政、保安、督察、秘书、研考、档案、文书、印信、出纳、教育、训练、保防、民防、法规、后勤装备、庶务、财物管理、厅舍营缮、交通及信息等配合事项。
二、侦防组:妇幼安全工作之规划、督导与宣导;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之规划、督导与案件处置;性侵害防治工作之规划、督导与案件处置;儿童少年性交易防制工作之规划、督导与案件处理;儿童保护案件之规划、督导与案件处置;迷途妇幼之保护措施、预防犯罪宣导规划及其他协助侦查犯罪事项。
第4条 本队设勤务分队,负责各项勤务之执行,其所需人员由本队总员额内调配之。
第5条 本队置组长、督察员、组员、分队长、小队长、侦查佐、警员及办事员。
第6条 本队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7条 本队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8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9条 队长出缺,继任人选未任命前,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转陈台北市政府派员代理。
队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指定副队长代理。
第10条 本队分层负责明细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队拟订,报请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核定,丙表由本队定之,报请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备查。
第11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