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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31 生效日期: 2003-07-31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办转字[2003]94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8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3.07.09.国税函(2003)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商务部《关于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核准程序的函》(商贸秩函(2003)5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是内资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法律凭证,自2003年5月1日起,该部不再以“部函”形式进行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核准。为此,经总局研究决定,对2003年5月1日以后取得《资格证书》的内资企业,可凭《资格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到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等有关事项。
附件:商务部《关于简化外资流通经营资格核准程序的函》(商贸秩函(2003)56号)
关于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核准程序的函
商务部.2003.04.11.商贸秩函【2003】56号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程序,降低行政成本,我部决定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核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根据《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外经贸贸秩函【2001】370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是内资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法律凭证;自2003年5月1日起,我部不再以“部函”形式进行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核准。企业凭《资格证书》到你单位办理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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