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委二字第0940059282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客委二字第0940059282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7点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高雄市政府第1174次市政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鼓励推广客家文化活动,振兴客家传统民俗文化并积极开创新客家文化契机,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之主管机关为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三、本要点适用对象为本市立案之客家团体及本市公私立各级学校(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四、本要点用词定义如下:
(一)客家团体:由客籍人士组成,并依法于本市立案之团体。
(二)客家文化活动:指各种传统或现代之客家民俗、语言、歌谣、舞蹈、音乐、说唱、童玩、手工艺及文史等活动。
五、申请单位举办客家文化活动符合下列目的之一者,得依本要点申请补助:
(一)促进本市族群和谐。
(二)发扬客家传统及现代多元性文化活动。
(三)协助推行本市客家文化事务及各项公益活动。
六、依本要点申请补助之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活动内容不得抵触法令或违反公序良俗。
(二)相关宣导数据应于适当位置标示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务委员会补助等文字。
(三)活动成果资料,无偿授权主管机关重制、公开口述、公开上映、公开演出、公开传输、公开展示、公开发表等非营利性之利用。
七、申请补助之金额依申请单位所订计划及活动性质,得包括教育训练经费、专业研究经费、场地及保险等费用。同一申请单位同一年度内,最高以补助新台币十万元为限。但活动性质特殊,经项目签奉核定者,不在此限。
前项经项目核定补助者,最高以新台币二十万元为限。
八、申请单位举办客家文化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应拒绝补助:
(一)该活动具有营利或劝募性质。
(二)该活动属申请单位例行办理之内部业务。
(三)政党活动或其它经主管机关认定非属公益性之活动。
九、申请单位应于活动办理一个月前检附申请表(如附件一)及计划书(如附件二)各十份,送请主管机关审核,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单位之表件不全者,主管机关得通知限期补正,届期未补正者,不予受理。
十、补助金额之核发,按申请之先后次序为之。但补助之金额以主管机关依本要点编列之年度预算额度为之。
申请案经主管机关审核通过者,得先予核拨二分之一补助金额,其余补助金额俟办理核销后再予核拨。
十一、经核定补助者,申请单位应于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补助款请领事宜,并依会计审计规定办理核销。但活动结束日在十二月一日以后者,应于会计年度结束前办竣之。
逾期请款且未事先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者,视同放弃。
十二、办理经费核销应检具领据、计划总经费支出明细表、获补助项目及金额明细表、补助项目支出原始凭证、成果报告书(如附件三至六)等文件送主管机关办理。
十三、申请单位应于收受主管机关核定函后一个月内,检送或以电子数据传送方式将工作摘要及进度表(如附件七),送主管机关办理列管事宜。
申请单位应依照主管机关核定计划书切实执行,非经主管机关核准,不得变更。
十四、为督导申请单位确依本要点及计划书内容办理,主管机关得派员进行访查或请申请单位说明。
十五、活动办竣后,申请单位应于年度结束前,检附成果报告书、活动照片及其它相关书面数据送主管机关办理成果评鉴。
评鉴结果优良者,主管机关得公开表扬并列入次年度审核之参考;评鉴结果未达七十分且未依评鉴意见改善者,主管机关得拒绝其日后之申请。
十六、依本要点核定补助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机关得减少或撤销补助,并追缴其金额:
(一)未依核定计划书执行。
(二)未依规定请款、核销或逾期核销。
(三)其它违反本要点或其它法令之规定。
十七、本要点所需其它书表格式,由主管机关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