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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17 生效日期: 2002-01-17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2]1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 
 
  近几年来,各州(市)人民政府和各地区行署以及各有关部门在治理整顿矿业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我省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实现了全面好转。但是,当前在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方面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无证勘查采矿、越界勘查采矿、以探代采等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矿业秩序;二是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扰乱了矿业权市场的正常秩序;三是部分地方越权颁发采矿许可证,引发了不少权属纠纷;四是不按勘查设计施工、不按开发利用方案采矿,造成了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这些问题阻碍了矿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对当地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影响。根据全国的统一部署,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集中治理整顿。 
  一、治理整顿的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 
  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基本目标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精神,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进行集中治理整顿,使我省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进一步好转,并得到有效巩固,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当前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整顿,及时纠正,严格规范;全面取缔无证勘查开采,严格查处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越权发证等违法行为;整顿乱挖滥采、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矿山,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和优势矿产开采过量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严格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与管理制度,在全面清理探矿权、采矿权的基础上,重点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取缔无证采矿。 
  二、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全面清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已发放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抓紧进行全面清理。各地、州、市、县(区、特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具体落实。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持有者必须在2002年2月底前到当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权登记。对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勘查范围或矿区范围相互重叠或交叉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都要依法抓紧进行纠正。该吊销的要依法吊销,该注销的要坚决注销,该协调处理的要妥善处理。 
  (二)坚决制止违法勘查、开采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要组织国土资源、经贸、公安、监察、工商、乡企、环保、煤炭安全监察等有关部门,对非法勘查、非法采矿、非法经营矿产品集中进行全面治理。对越界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进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无证勘查开采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边探边采或以探矿为名实施采矿活动的,以无证开采论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违法租赁或擅自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对因勘查矿产资源占用土地而未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和开采矿产资源占用土地而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按《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收购无证矿山或被确定为关闭矿山的矿产品。公安、供电等有关部门和企业不准向无证矿山或被确定为关闭矿山提供爆破物品、供电及其他便利条件。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经贸、公安、工商等部门共同制订。 
  (三)抓紧整顿乱采滥挖。对由不具备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矿山,在2002年4月底前要逐步完善。对矿山企业不按批准的矿山设计、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的,应责令其限期停产整顿;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对采取破坏性开采方式采矿的,应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予以关闭的矿山,原发证机关要按《矿山安全法》规定的程序,依法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四)严格规范矿业权审批。进一步建立健全严格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与管理制度。申请开采大中型储量规模的34种重要矿产(目录附后)的采矿权,除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以外,均由省国土资源厅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办理采矿权登记发证手续。其他矿产的审批发证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规定的权限办理。 
  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发证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区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安全、环保等要求。要防止大矿小开,对小规模矿山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要从严控制。对尚未开发的矿产地,一个矿产地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规模相应的采矿主体;对已开发的矿产地,如还有少部分地段没有设置来矿权的,优先受理原有采矿权人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原则上不受理其他采矿权申请。符合法定边擦边采条件的,必须依法申请采矿许可证。未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和审批程序,不能发放采矿许可证。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以及国家规定限制采矿的区域申请采矿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要从严控制在河道勘查开采砂石活动。禁止在耕地上取土烧砖瓦。对没有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而提出相应的建设用地申请的,一律不予批准。 
  在旅游风景区、城乡结合部位、铁路和省道以上公路及主要景区专用道路两侧直观一面的山体不得准许露天采矿和开采砂石。凡在2001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采砂石滥建坟墓的通知》(黔府发[2001]3号)下发以后,在铁路和公路主干线两侧及主要景区专用道路两侧直观一面的山体开采砂石的,必须取缔。对在此以前设立的合法砂石矿山,要限期对附近环境进行整治;期限内达不到整治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或搬迁。 
  (五)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行署)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强化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管理。 
  督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纠正和查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督促采矿权人对采矿造成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对探矿、采矿遗留的坑、井、巷等工程进行封闭或填实以恢复安全状态;对探矿、采矿造成的危岩体、滑破、泥石流、地面塌陷、地下水系统破坏等地质灾害进行治理。新办矿山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六)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对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勘查、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要狠抓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和督察员队伍建设,保证行政执法人员的纯洁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对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政执法人员,要一查到底,坚决处理,绝不姑息。该追究行政责任的,应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发放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全审批发证行为应及时纠正。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有不当发证行为的,要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自行办矿、以入股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参与办矿的,必须彻底脱钩,在2002年3月底前必须退出。对拒不脱钩退出的,一经查出要从严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监察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制订。 
  三、治理整顿的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设立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省长征召集人,省政府办公厅、国土资源厅、经贸委、公安厅、监察厅、工商局、环保局、乡企局、煤监局、省高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研究和解决治理整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共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制订下发全省治理整顿工作方案,负责治理整顿的日常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应的治理整顿工作。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落实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和矿区正常秩序的法定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制订具体可行的措施,切实做好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对重点矿区(开阳磷矿区、瓮福磷矿区、黔东南州和黔西南州金矿区)和重点矿种(煤、金、锰、铝土、铅锌.磷、重晶石、砂石等),要采取专门的治理措施。对非法开采、选冶、加工、流通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综合整治,尤其是要从源头上加大整治和规范的力度。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保护舆论 
  监督,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方便群众举报。对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的案件,要从快核实,认真查处。 
  要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从加强法制建设、用好规划手段、合理调整和处理相关的利益关系等方面,研究探索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治本之策。 
  (二)时间安排。各地要克服因机构改革所产生的影响,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抓紧完成取缔非法采矿和清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任务,使治理整顿的各项主要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在2002年6月底前,关闭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矿山,纠正乱采滥挖现象,全面达到和完成治理整顿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三)检查验收。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要把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做好各项有关工作,并于2002年6月20日前将进展情况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全省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情况。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需要随时组织治理整顿工作检查组,对各地的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2002年6月组织验收。 
 
 
省国土资源厅 
2001年12月17日 
 
  附: 
 
34种重要矿产目录 
 
  1.煤 
  2.石油 
  3.油页岩 
  4.烃类天然气 
  5.二氧化碳气 
  6.煤成(层)气 
  7.地热 
  8.放射性矿产 
  9.金 
  10.银 
  11.铂 
  12.锰 
  13.铬 
  14.钴 
  15.铁 
  16.铜 
  17.铅 
  18.锌 
  19.铝 
  20.镍 
  21.钨 
  22.锡 
  23.锑 
  24.钥 
  25.稀土 
  26.磷 
  27.钾 
  28.硫 
  29.锶 
  30.金刚石 
  31.铌 
  32.钽 
  33.石棉 
  34.矿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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