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军字第0940086968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教育部台军字第0940086968号函订定发布全文5点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办理教育服务役役男(以下简称役男)因病停役与变更体位申请事宜,确保役男服役权益,特订定本作业程序。
二、服勤单位办理役男申请因病停役时,应检具役男个人役籍管理名册、伤病申请停役调查审核表、役籍表(一)及(二)影本各一份与合格医疗院开具之诊断证明书函送本部办理,服勤处所与服勤单位之服勤管理主管及承办人应于审查表上核章。役男申请变更体位时,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服勤单位收到所属役男排定复检公文或通知时,应于指定时间派员(或嘱托服勤处所派员)陪同役男至指定地点办理复检。
四、役男经核定因病申请停役者,服勤单位于收到核定停役公文后,应将役男役籍资料移送直辖市及县(市)学生校外生活辅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外会),办理役男离役手续。校外会除于役籍表登录停役原因、日期与文号,并应将医院诊断证明书及内政部役政署核定停役人员名册置于役籍数据袋,一并移转役男户籍所在地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停役登记与列管。
五、核定因病申请停役案件,除毋须缮造退役役男薪俸发放清册外,应依「教育部教育服务役役男退役作业程序」办理离役相关事项。另服勤单位应负责收回停役役男核定退役当月剩余之薪俸、地域加给及主副食费等各项薪给,并开具受款人为「内政部役政署」之公库支票径送该署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