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部法二字第0942453815号
一、各机关配合民国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职系说明书及职组暨职系名称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修正施行应办理事项,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照本注意事项行之。
二、本次职系说明书及一览表修正,将现行六十个职系(行政类二十六个、技术类三十四个)修正为九十五个职系(行政类四十四个、技术类五十一个),现行三十一个职组(行政类十一个、技术类二十个)亦经重行调整修正为四十三个职组(行政类十五个、技术类二十八个),修正情形如附表一、二。
三、各机关现已归系有案职务,应依下列规定办理调整职系等事宜:
(一)现已归入新闻编译、摄影放映、图书博物管理、文教行政、会计审计、卫生环保行政、畜牧兽医、检验、医事技术、天文气象及卫生环保技术等十一个职系之职务,因职系说明书修正后,各该职系名称均已变更,须办理调整职系。
(二)现已归入一般民政、社会行政、司法行政、安全保防、经建行政、农业技术、土木工程、电子工程、工业工程及交通技术等十个职系之职务,因职系说明书修正后,各该职系修正细分,且原职系名称仍予保留,应配合检讨是否办理调整职系。
(三)现已归系有案职务,其工作内容属新增之消费者保护及生物技术等二职系之内涵者,或属其它职系细分后之职系之内涵者,如各机关办理档案管理业务之职务,其工作内容属图书博物管理职系细分后之档案管理职系之内涵,亦须检讨是否办理调整职系。
(四)非属前三款情形,其因职系工作内容变更,致现已归系有案职务之工作项目变更者,职务所在机关仍应重新填写职务说明书送归系机关或受委任归系机关核定。
四、各机关医事相关职系职务于本次职系说明书修正,职系经删除或修正调整或细分为其它职系者,除现职人员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任用者,毋庸办理调整职系,现职人员并以原职系继续任用至离职为止外,其余职务均应依现职人员所具公务人员任用法或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转任公务人员条例规定之职系任用资格,办理调整职系,原归经修正删除之医疗、牙医及护理助产等三职系者,并得检讨调整为卫生技术职系。
五、各机关依前二点办理调整职系等事宜,应参据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之机关业务职掌事项及新修正之职系说明书等相关规定,检讨归入适当之职系,并依职务归系办法、职务说明书订定办法规定,制作职务归系表、职务归系注销表及职务说明书等表件,循程序报送归系机关或受委任归系机关核定后,送铨叙部核备。
六、配合本次职系说明书修正之办理调整职系作业,将提前在九十四年十月至十二月间办理,各机关应依附表三时程办理调整职系案送铨叙部办理核备。
七、本次职系说明书修正,部分职系名称虽未修正,惟其所置职组业已变更,致职系代号因此变更者,计有法制、侨务行政、地政、政风、交通行政、水产技术、医学工程、航空驾驶及船舶驾驶等九个职系,由各机关于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当日,径将归上开职系且经铨叙部核备有案之职务归系表中之职系代号予以变更,无需再送铨叙部核备。安全保防及工业工程职系代号于本次职系说明书修正后亦经变更;惟因该二职系此次分别修正细分为安全保防及情报行政、工业工程及工业安全等二职系,爰各机关应先行检讨原归入该二职系有案之职务是否办理调整职系,如于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未改归列情报行政及工业安全职系者,再予变更职务归系表中之职系代号。
前二项职系代号变更之职务,如工作内容亦经变更者,仍应重新填写职务说明书送归系机关或受委任归系机关核定。
八、配合本次职系说明书及一览表修正所应办理之职务调整职系案、现职人员动态送审案,均以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为生效日。各机关于此次调整职系案经铨叙部核备后,如仍有办理九十五年一月十五日以前生效之组织编制修正之情形者,应于配合修编办理相关职务之归系时,注明生效日期,以资区隔。
九、本次调整职系作业,原则上采网络报送方式办理,惟因须配合建置资讯操作系统,铨叙部将俟信息操作系统建置完成后,另行规定细部办理方式。又如网络报送信息操作系统未能于本次调整职系作业预订办理时程前建置完成,则各机关仍应循往例之报送方式办理。
本次配合办理职务调整职系后,现职人员之动态送审作业,原则上采「由铨叙部主动筛选出调整职系职务置于铨叙业务网络操作系统网站上,供各机关填入数据打印清册报送,铨叙部铨叙审定后亦以打印清册及个人铨叙审定函函复机关」之方式办理,例外各机关认为有特殊性或疑义性之案件,得以逐案方式办理动态登记或送审;至于细部之作业方式,铨叙部亦将俟信息程序修改完成后,另行通函各机关配合办理。各机关现职人员所占职务于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如仅系配合本次职系说明书修正办理调整为原职系修正后之职系,或调整为现职人员考试及格资格或铨叙审定有案职系得以调任之职系,而其服务机关、职称、职务编号、官职等及适用法规等均未变更者,各机关得于填报动态清册函送铨叙部时,另以同一动态清册发文给清册内人员,并为救济教示规定,以资取代派令,毋庸再核发派令。
十、一览表修正施行前经各职系考试及格者及经铨叙审定有案者,于一览表修正施行后职系之调任,兹依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修正施行之一览表附则三、现职公务人员调任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及铨叙部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部法二字第○九四二四五三八一○号令规定,制定「民国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职组暨职系名称一览表修正施行前考试职系及铨叙审定有案职系得予适用修正后之职系一览表」一份(如附表四),供参考。至于离职再任人员,其曾经铨叙审定有案职系之调任,依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修正施行之一览表附则四规定,系比照现职公务人员调任规定办理。
十一、依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修正施行之依法考试及格人员考试类科适用职系对照表附则二、三规定,公务人员任用法施行(按为七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前依考试法规定,经公务人员高等、普通、特种考试或公务人员升(官)等考试及格者之考试及格类科,以及依公务人员考试法规定办理之考试,其考试类科未列明职系者,适用职系均依该对照表规定。又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修正施行之该对照表内所定适用职系,均系配合同一日修正施行之职系说明书加以修定,因此,修正施行前未冠有职系之考试类科,径依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修正施行之依法考试及格人员考试类科适用职系对照表规定适用职系。
十二、九十五年一月十五日以前考试及格或铨叙审定有案人员,于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以前,仍得适用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修正施行前之一览表或依法考试及格人员考试类科适用职系对照表规定,办理调任上开两表修正后未变更名称之职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