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劳职业字第0940501925A号
壹、缘起我国因产业结构转型,造成部分人员失业,影响所及,对低技术与中高龄劳工冲击最为明显。依据行政院主计处人力资源调查统计资料显示,我国90年平均失业率为4.57%,平均失业周数为26.13周,当年中高龄者平均失业率为2.92%,平均失业周数为31.75周,至民国93年,全体平均失业率下降至4.44%,平均失业周数为30.54周,中高龄者平均失业率上升至3.20%,平均失业周数则延长为35.16周。综前可知,国内中高龄者限于其主客观条件因素,失业后再就业相对较为困难。为协助中高龄者长期失业者重返职场,期藉由本计划开创新的就业服务模式及见习训练之管道,以达成促进其就业之目的。
贰、需求目标预计协助200名中高龄失业者提升工作能力与工作意愿,协助其就业准备与就业适应,并协助个案至事业单位见习,见习期间由专人提供相关协助,协助其重返职场。
叁、主办单位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以下简称本局)。
肆、协办单位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所属五区就业服务中心
伍、承办单位凡依法设立之非营利财团法人或公益社团法人,其设立宗旨或服务项目与中高龄者服务有关,具中高龄者就业服务经验,能研提与执行本计划,并依法设立为私立就业服务机构者。惟私立就业服务机构许可证明最迟应于计划执行完毕结案前补正。
陆、服务对象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所属五区就业服务中心所提供之中高龄失业个案名单。
柒、经费委托条件及标准每一单位限提一案,每案最高委托经费新台币(以下同)3,324,360元,且平均每位个案服务成本以83,000元为上限。
捌、计划执行期间自计划公告日起至95年9月30日止。
玖、受托执行期间自行政委托公告之日起至少9个月。
拾、经费之用途或使用范围(如本计划拾贰-三项)。
拾壹、申请程序、应备文件暨对象
一、应备文件暨对象如下:
(一)正式公文书。
(二)申请书。(格式如附件一)
(三)人民团体立案证书影本。
(四)法人登记证书影本。
(五)组织章程影本。
(六)私立就业服务机构许可证影本(可于计划执行完毕结案前补正)。
(七)工作计划书(请随附电子档案磁盘或光盘一份)
二、收件截止日:自即日起至94年12月31日止(以邮戳为凭)。
三、收件地址:请以「挂号」邮寄至「103台北市大同区延平北路2段83号4楼职业训练局就业辅导组收」
拾贰、计划说明
一、办理区域:依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所属五区就业服务中心辖区分区委托办理。
二、个案来源:由各区就业服务中心各提供40名个案及最多60名之候补个案。
三、办理项目:
(一)办理中高龄失业个案深度谘商及就业问题分析:包括办理中高龄失业个案之职业人格特质等相关测验及说明、深度谘商及就业问题分析,协助个案了解自身人格特质与职业潜能,并调查其就业能力与就业意愿,建立本计划个案数据库以资运用。(承办单位应提供测验名称、项目及内容,及个案谘商、就业问题分析、调查就业能力、就业意愿之策略与方式等相关书表文件送本局核备)。
(二)办理促进中高龄个案就业事项:以个案管理的方式,依个案就业问题类型办理就业促进事项(承办单位应提供就业研习之课程名称、内容大纲、时数、观摩活动地点、观摩主题、进行方式、就业咨询等相关就业服务之内容送本局核备):
1.就业信息不足:依就业服务中心辖区,分区办理提供个案就业信息及咨询媒合服务。
2.就业知能不足:依就业服务中心辖区,分区办理就业研习课程、企业观摩等活动,并提供就业咨询等相关就业服务,协助个案提升本业就业知能。
3.转换行职业:依就业服务中心辖区,分区办理就业研习课程、企业观摩等活动,并提供就业咨询等相关就业服务,协助个案提升转业就业知能,并协助其至事业单位见习。
(1)个案见习以欲转业之行职业(一种)为原则,见习期间合计最长以90日为限。见习期间事业单位应为个案投保劳工保险及提拨劳退新制退休金,并请事业单位径至各地劳工保险业务受理单位办理。劳工保险补贴额度每名个案每月最高为622元(普通事故保险费及职业灾害保险费)。劳退新制退休金补贴额度每名个案最高666元(第8级劳工退休金月提缴工资(11,100元)×6%)。承办单位应请事业单位依相关规定为个案投保劳工保险及提拨劳退新制退休金,并有专人办理职场访视及辅导等就业服务,以协助个案就业适应。
(2)参与见习之个案及事业单位,可分别发给见习津贴及职场津贴。每名个案之见习津贴合计最高为30,000元;事业单位之职场津贴,依事业单位提供之见习机会数及见习期间计算,每一见习机会合计最高为15,000元(承办单位应提供出勤管理办法、见习津贴及职场津贴发给办法及津贴请领清册格式等相关书表文件送本局核备)。参与见习之事业单位,亦可依个案之工作表现,另给予个案额外薪津。未能完成见习之个案,其见习津贴每日最高以333元(1万元除以30日)计算,其劳工保险补贴以实际投保日数每日21元(622元除以30日)计算。承办单位发给事业单位职场津贴时,应代为扣缴所得税;见习津贴则由个案见习之事业单位代为扣缴所得税。
(3)个案见习期间,承办单位应依个案状况填报处遇纪录,并会同事业单位办理个案见习成果评核与建议。(承办单位应提供见习成果评核相关书表文件送本局核备)
(4)见习之工作机会由承办单位自行连结事业单位或本局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资源办理。
4.对暂不宜进入见习阶段或未能完成见习之个案,承办单位应提供后续就业协助或其它转衔服务之建议,并将名单依辖区回报就业服务中心及本局,并由各区侯补个案名单依序递补,提供前开服务内容,协助其尽速重返职场。
5.承办单位对本计划每位个案至少追踪辅导1个月,并办理个案及事业单位满意度调查。(承办单位应提供追踪辅导及满意度调查相关书表文件)。
(三)承办单位于活动期间应为参与之个案投保国内平安保险(保险额度每人最高100万元)。承办单位于执行期间,应至少协助四分之一以上之个案重返职场。
拾参、工作计划书内容
一、目标。
二、办理区域(请参考本局所属就业服务中心辖区)。
三、办理项目。
四、服务案量及侯补案量。
五、执行策略及方式:各办理项目之目标、内容、具体作法、评估指针、辅导作业流程、时程表及执行计划之组织架构等。
六、各办理项目之执行期程甘特图。
七、预期效益
(一)请按整体计划及各办理项目撰写质化指针(例如工作态度)。
(二)请按整体计划及各办理项目撰写量化指针(例如就业人数)。
八、经费概算表:
(一)请依「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一般常用经费编列标准及核销应行注意事项」(附件二)及「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94年促进中高龄者就业试办计划』特殊项目经费编列标准表」(附件三)规定,详列经费项目、单位、数量、金额,税捐、保险费用及邮递经费应纳入经费需求中。惟因本计划为跨年度计划,请依年度编列,或备注说明各项经费预计执行年度。
(二)必须编列科目:「国内平安保险」(就业研习及企业观摩等阶段)、「劳工保险」(见习阶段)、「劳退新制退休金」
(见习阶段)。
(三)限制编列科目:「电信费」,本局以分摊50%为上限。
(四)不补助科目:「加班费」。
(五)其它:如有非属前述经费编列标准表之科目,但有编列之需求者,请备注说明该项经费编列之必要性。
九、计划主持人、工作人员姓名、学经历,以及单位曾经执行类似案件之经验与执行绩效。
拾肆、审查标准及作业程序:
一、由本局依行政程序采书面审核(先申请先审),必要时得召开会议审查之,如有需要得要求提案单位派员出席说明,提案单位应予配合。
二、审核结果:
(一)一律正式行文通知。
(二)计划内容本局得建议修改;未通过审核之计划本局得保留提案文件存参(含电子档案磁盘或光盘)。
拾伍、经费请拨及核销程序:
一、请拨:以计划执行完毕后请拨经费为原则,如有预拨经费需求者,请正式行文详述原因及申请预拨额度,并同机构名义出具之领据,送本局另案核定。
二、当年度支用经费,于当年度请拨或核销:计划执行完毕后申请请拨经费,或已预拨经费办理核销时,请备妥下列表件,正式函送本局办理,惟94年最迟应于94年12月15日前送至本局(95年为计划执行完毕后1个月内),以免因逾本局年度会计作业时间而无法拨付或核销经费。另经费结报时,除应详列支出用途外,并应明列全部实支经费总额及实际补(捐)助金额,如有结余款亦应一并缴回。
(一)机关经费分摊表。
(二)经费支出明细表。
(三)经费支出原始凭证(需随附相关样张。津贴部分,请随附请领清册正本(领取者应签章)及扣缴凭单影本;劳工保险及劳退新制退休金部分,请随附相关证明文件影本。)
(四)期中(或结案)执行成果报告书及其电子档案一式3份。
(成果报告书格式如附件四)
(五)承办单位金融账户数据。
(六)私立就业服务机构许可证影本。
拾陆、督导及考核
一、本计划执行中,本局得要求承办单位提供执行情况相关数据,或不定期派员访查执行情形,承办单位应予配合,并备妥相关文件备查。
二、本计划如列入本局管制计划,承办单位应依照本局所定管考规定,定期填(制)送管考表件。
三、本计划之运用考核,如发现未依核定用途支用、虚报、浮报,申请文件或检送之相关数据经查确有不实,或应检附之文件经本局通知补正未补正等情事,除应缴回该部分之补助经费外,本局得依情节轻重对承办单位停止补助1年至5年。
拾柒、其它应办事项与注意事项
一、本计划补助经费项目以不与其它政府单位重复补助为原则,编列经费预算时请注意勿重复编列。
二、承办单位应视需求,于计划执行期间,以单位名义与个案或事业单位订定同意书或契约书(格式及内容自订),以维护各方之权利与义务。
三、计划变更:承办单位应依核定计划内容、经费预算及各办理项目预定进度确实执行,如有特殊情况以致计划不能配合实际需要而需变更时,应详述理由,并检附修正对照表件,正式函报本局同意,如报请本局同意而擅自变更者,本局得不予补助,并得追回已拨付之款项。
四、受补助经费中如涉及采购事项,应依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五、其它主办单位交办与本计划有关事项。
拾捌、经费来源由本局年度就业安定基金预算项下支应。
拾玖、本计划奉核定后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得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