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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北京市2001年度冬季供热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1 生效日期: 2001-1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2001]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2001年度的冬季供热工作,维护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执行《北京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市政府(1994)15号令)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本市民用供热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3号)。各供热单位要做好供热系统试运行和随时点火供热的准备工作,保证2001年11月15日正式供热,并保证采暖用户室温不低于摄氏16℃。

 

  二、要认真落实冬季供热工作责任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三个代表”的高度,认识做好冬季供热工作的重要意义。其行政一把手是保证安全供热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或本系统、本单位供热工作和职工采暖负直接责任,要经常检查供热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因工作不到位,严重影响供热工作和社会稳定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

  三、每个采暖用户都要按规定缴纳供暖费。采暖用户是单位的,由单位统一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用户是个人的,由其所在单位缴纳;无所在单位的,由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缴纳。对缴纳供暖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含破产、停产企业),其上级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帮助解决。对有支付能力而拒不缴纳供暖费或不为所属职工缴纳供暖费的单位,审计、监察、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要责令其按规定交纳供暖费,并追究其法人的责任。

  四、北京市热力集团公司和各热电厂、供热单位要服从全市统一指挥,抓好供热的运行、调度和管理工作。北京市热力集团公司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供热运行方案,并按照方案对城市集中热网上的热源实施统一调度。

  五、凡不具备冬季供热条件的新建居民住宅,一律不得准许居民入住。因居民入住又不能保证正常供热而引起的后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负责。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一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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