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广四字第0940623802Z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行政院新闻局新广四字第0940623802Z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点;并自发布日起生效
一、目的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本局)为落实「挑战二○○八:国家发展重点计划」,鼓励国内广播电视数字创意影音产业发展,强化节目之行销推广,培育影音产业人才,以增进其专业知识、技能与创意,进而提升国内影音产业之制播水准,特订定本要点。
二、申请者资格经本局许可之无线广播电视事业、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供应者、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业之电视节目制作业及合法成立之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暨相关公、协会。
三、补助项目与补助金额度
(一)补助办理人才培育
1.办理数字影音知识课程:应含节目行销、数位制播创意与观念、数字制播技术、与数字影音知识相关之国内外交流活动、研讨会等。
2.办理数位影音实作。
3.补助金额由本局视企画书内容决定,且以新台币九百万元为上限。
(二)补助办理2005年国内影视行销活动。
1.办理广播电视节目著作财产权交易活动。
2.规划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创投说明会暨研讨会。
3.其它本局指定之工作。
4.补助金额由本局视企画书内容决定,金额不得逾企画案所列办理经费总额之百分之五十,且以新台币一千四百万元为上限。
(三)办理2005年国际影视行销参展活动
1.办理国内业者招商。
2.宣传活动。
3.负责报名、展台洽租、海外联系等事宜。
4.展台规划、设计及施工。
5.文宣品设计及制作。
6.其它本局指定之工作。
7.补助金额由本局视企画书内容决定,且以新台币二百五十万元为上限。申请者得就人才培育、2005年国内影视行销及国际影视行销参展活动择一申请,或同时申请(应分别提列企画书)。
四、申请者应检具下列文件
(一)申请前点第(一)款补助者,应检附下列文件:
1.申请表一份
2.相关设立许可证明文件影本及最近一期纳税证明文件影本各一份。(不须纳税或免税之大专院校、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得免,但应出具盖妥印鉴之声明文件。)
3.企画书(含起迄期间、课程规划《包括与数字影音知识相关之国内外交流活动、研讨会及影音实作》、师资基本资料、参与课程人数、执行人力编制、实施地点、执行进度『甘特图』、执行团队介绍及过去执行案例、经费预估明细表及总额等通盘规画、申请人获补助后对我国数字影音产业之回馈计划【回馈计划应于95年11月前执行完毕】及效益评估)一式八份。
4.其它本局指定之文件。
(二)申请前点第(二)款、第(三)款补助者,应检附下列文件:
1.申请表一份
2.相关设立许可证明文件影本及最近一期纳税证明文件影本各一份。(不须纳税或免税之大专院校、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得免,但应出具盖妥印鉴之声明文件。)
3.企画书(含起迄时间、办理项目规划、执行人力编制、实施地点安排及安全措施说明、执行进度『甘特图』、经费预估明细表及总额等通盘规画、执行团队介绍及过去曾执行案例说明、申请人获补助后对我国数字影音产业之回馈计划及效益评估)一式八份。
4.其它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项各款文件如系以外国文字表示者,应附加中文译本。
五、审查小组与审查作业
(一)本局应先就申请者资格进行审核,不符第二点规定者,不予受理。
(二)本局将遴聘学者专家及本局代表,组成审查小组,就符合资格之申请者所提之企画书审查。
(三)审查小组委员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审查费或出席费。
(四)审查小组之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委员于审查申请案件时,应秉持利益回避原则,公正执行职务。
(五)审查小组依第三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载补助项目,审查企画书,择优就第三点各款补助项目提出建议获选补助名单及后补名单各一名,并就补助金额提出建议。实际补助金额、补助名单,由本局核定。
六、签约获补助者应于收到本局通知后一周内,与本局完成签约手续,逾期未完成签约者,取消其补助金受领资格,并由后补之受补助者递补。契约由本局另订之。
七、拨款方式
本补助金采二阶段核拨方式拨付:
(一)第一阶段补助金(30%)获补助者应于与本局签约日起一个月内,检具第一阶段补助金额领款收据,向本局申请核拨。
(二)第二阶段补助金(70%)
1.获补助办理「人才培育」者,应于契约规定之办理时程内,将企画书所载补助项目全部执行完毕,并于执行完毕后三周内,检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请第二阶段补助金,经本局验收合格后核实拨付:
(1)第二阶段补助金领款收据。
(2)补助项目之支出经费明细表及各项支出凭证并同结案完成报告书(应载明课程内容、学习或交流成果与经验分享、对国内数位影音产业发展与创意结合之建议、回馈计划执行情形及成果效益等,并将相关成品一并检附)。
2.获补助「办理2005年国内影视行销活动」、「办理2005年国际影视行销参展活动」者,应于契约规定之办理时程内,将企画书所载补助项目全部执行完毕,并于执行完毕后二周内,检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请第二阶段补助金,经本局验收合格后核实拨付:
(1)第二阶段补助金领款收据。
(2)经会计师签证之全案经费收支明细表、结案完成报告书(应载明办理项目内容、各项执行成效、交流成果与经验分享、对国内数字影音产业发展与创意结合之建议、回馈计划执行情形及成果效益等,并将相关成品一并检附)。
八、著作财产权获补助者同意结案完成报告书之著作财产权,自本局验收合格之日起,让与本局。
前项所称著作财产权,其范围依著作权法著作财产权之种类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重制、发行、改作、公开传输等权利。
九、申请期限自公告日起至94年7月20日止。付邮递送者(以当日邮戳为凭)请寄至台北市中正区天津街二号,行政院新闻局广播电视事业处收。亲自交送者,应于94年7月20日下午5时前,送至行政院新闻局广播电视事业处,以收发章戳为凭。逾期申请者不予受理;申请文件不全,经通知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不全者,不予受理。补正以一次为限。申请案不论获选补助金与否,概不退还。
十、企画书之变更
(一)获补助「办理人才培育」者应依本局核定之企画书执行,但有变更企画书必要者,应以书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请变更;变更申请以一次为限,且申请期限变更者,展延期间不得逾3个月。
(二)获补助「办理2005年国内影视行销活动」、「办理2005年国际影视行销参展活动」者,应依本局核定之企画书执行,但有变更企画书必要者,应以书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请变更以一次为限,且不得申请变更期限。
(三)前二款变更变更应经审查小组同意后,获补助者始得依变更后之企画书执行。
十一、违反本要点之处置与损害赔偿
(一)以虚伪不实文件、数据获补助者,本局应取消其补助金受领资格并解除契约,获补助者应无条件缴回已领之补助金,并按补助金总额之十分之一赔偿本局。
(二)经本局查证受补助者有违法、违约、放弃或违反本要点规定情事者,本局应取消其补助金受领资格并解除契约。获补助者应无条件缴回已受领之补助金,并按补助金总额十分之一赔偿本局。
(三)经本局取消受领补助金资格者,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本局其它相关补助金之补助。
十二、本要点有关事项如有疑义或其它未尽事宜,由本局解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