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统计报表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2-20 生效日期: 1991-12-20
发布部门: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统计报表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建材局制发的各类统计报表和类似于统计报表的的调查提纲,但计划报表和财务决定报表除外。


    第三条    国家建材局的统计报表工作由国家建材局信息统计司统一管理。


    第四条    国家建材局各部门必须在本局已有的报表、资料不能满足需要时,才能制发新的统计报表。拟制发报表的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的规定,编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实施。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五条    国家建材局各部门在统计报表拟定工作完成后,应经国家建材局信息统计司会签并统一编号,才能以国家建材局的名义发出。
  国家建材局各部门不得以司、室、办的名义制发统计报表。


    第六条    国家建材局各部门需转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发的统计报表时,应经国家建材局信息统计司会签后,以国家建材局的名义发出。


    第七条    国家建材局各部门拟调查统计的单位超出建材系统范围时,应经国家建材局信息统计司会签,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后,才能以国家建材局的名义发出。


    第八条    国家建材局所属各事业单位无权向企业布置统计调查报表。当国家建材局的统计资料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提出申请,由国家建材局信息统计司办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拒绝填报未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报表。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信息统计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