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内警字第0940101563号
一、为办理内政部推动社区治安工作评鉴实施要点之评鉴作业事宜,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内政部应成立评鉴小组。小组成员置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担任主持人,由联合推动小组召集人指定之,其余成员分别由专家学者、警政、消防、家庭暴力防治等单位组成;直辖市、县(市)政府得比照办理。
三、内政部、直辖市、县(市)政府应依社区治安业务绩效评鉴表及治安社区绩效评鉴表,办理自评、初评及复评。
四、内政部办理复评采书面集中审查,必要时得派员实地查核,直辖市、县(市)政府及治安社区应指派专人列席报告及备询,并制作简报,时间最长以五分钟为限。
五、参加复评之单位及治安社区,应依评鉴项目检附相关数据及成果照片(含光盘片),按顺序并加目录装订成册后自行印制十二份,由直辖市、县(市)政府依初评分数高低顺序排列并制作清册,于评鉴年度之次年一月二十日前备函送内政部警政署行政组收执,逾期以弃权论。
六、内政部、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评鉴,发现资料内容不符或缺漏,得通知受评鉴单位于五日内补正。
七、治安社区办理计划相关之宣导活动,得配合各级政府主管机关共同实施。
八、治安社区评鉴项目具体成果统计数据,直辖市、县(市)政府警政、消防及家庭暴力防治等单位应协助提供。
九、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自评及初评所需经费,内政部得视年度预算情形酌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