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上字(1998)124号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长春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度配股的批复》(长证监字[1998]21号)和《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2835.377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993.761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436.4万股,向内部职工股股东配售405.216万股。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8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