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12 生效日期: 1998-10-12
发布部门: 中国证监会
发布文号: 证监上字(1998)124号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长春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度配股的批复》(长证监字[1998]21号)和《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2835.377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993.761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436.4万股,向内部职工股股东配售405.216万股。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8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