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通政办发[2003]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关于改进和加强我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改进和加强我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通市财政局 二○○三年五月)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加强我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60号)规定,对国有资产评估进行了积极有效的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较好地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各级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下同)部门要切实取消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立项审批制度,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活动除政府另有规定外,原则上由国有资产产权持有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行,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二、资产评估报告确认办法改为核准制和备案制。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经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国有股权变动等其他重大经济行为的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按核准制办法办理。市政府或市国资委、市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批准实施的经济行为项目,其评估报告由市财政局核准;县(市)、区政府批准实施的经济行为项目,其评估报告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核准。除核准制项目外,其他经济行为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按备案制办法办理。
三、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公司制改制、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拍卖、租赁、资产涉诉及其他影响国有权益等行为时,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资产的转让和处置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采用市场定价方式合理确定国有资产交易价格,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不得借评估行为弄虚作假、侵吞国有资产。对违反规定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国有资产产权主管单位(指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代行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职能的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包括在资产评估前组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开展清产核资,负责将清产核资结果和资产评估报告(含审计报告,下同)在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公示,收集公示后的反馈意见,并负责调查处理。在将资产评估报告报送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前,应当认真审核,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把好资产评估审核关。
五、资产评估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严格把好评估报告质量关,不得违规执业或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负法律责任。
六、对经由产权主管单位组织公示并签署审核意见的资产评估报告,财政部门经审核,对事实清楚、资料齐全、政策明确的,应在收到核准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文件;对存在问题需要复查的,应以书面形式函告产权主管单位,同时抄送中介机构。产权主管单位应会同中介机构调查核实,并协调中介机构调整评估报告。调整后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产权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重新送财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七、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扎扎实实地做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式的改革工作。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和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要按规定尽快完善我市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抽查制度,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建设;要加强评估业务的指导和培训工作,培养一批高素质的评估从业人员和评估管理人员;要加大对资产评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制止资产评估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使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八、市属事业单位改革转制资产评估中有关问题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审计及资产评估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02]150号)的规定办理。